违法为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监区长获刑三年!_保外就医_长春市_假释

基本案情

2003年12月,高某宏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4年1月入吉林省某监狱服刑。服刑期间,高某宏认识了服刑犯人赵某喜,并请赵某喜为其办理保外就医。赵某喜找到时任某监狱第五监区副监区长的被告人林某斌,称高某宏愿意出钱办理保外就医,让林某斌帮忙把手续办下来。林某斌答应帮助沟通此事。之后赵某喜找到服刑犯人杜某涛,由杜某涛配制了能表现出患病症状的药物。在赵某喜的安排下,高某宏于同年3月24日服药后“发病”住院。

林某斌明知高某宏伪造病情,仍找到某监狱刑罚执行科的王某发(另案处理),让其为高某宏办理保外就医,并主持召开了对高某宏提请保外就医的监区干部讨论会。会上,林某斌隐瞒了高某宏伪造病情的情况,致使讨论会通过了高某宏的保外就医申请,然后其将高某宏的保外就医相关材料报到刑罚执行科。期间高某宏授意其弟高某卫与赵某喜向林某斌行贿人民币5万元(林某斌将其中3万元交王某发)。2004年4月28日,经某监狱呈报,吉林省监狱管理局以高某宏双肺肺炎、感染性休克、呼吸衰竭,批准高某宏暂予监外执行一年。同年4月30日,高某宏被保外就医。2006年5月18日,高某宏被收监。

2008年10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林某斌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立案侦查。2009年8月4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林某斌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向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9年10月20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宽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斌犯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违法为服刑人员办理保外就医,监区长获刑三年!

律师说法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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