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无法生育拐走孩子,雇主苦寻26年团圆,女儿却要赡养保姆到老_王某_孩子_自己的

自“杭州保姆纵火案”之后,雇主与保姆之间的信任问题成了个很受关注的现实问题。雇主若是工作繁忙难以好好照料孩子,请个保姆是很寻常的事,但若保姆本身存着恶意,人品不佳,很可能酿成意想不到的悲剧让家庭遭受莫大痛苦。

湖南长沙的吴先生夫妇对此便深有体会。原以为找了个老实可靠的保姆,谁知道竟是引狼入室,那个“保姆”带给他们的精神痛苦,多年来累增积压着,几乎要将他和妻子彻底压垮掉。

1994年,吴先生喜得千金,他按照自己早前和妻子商量的为女儿取名“吴某梦”,这个字代表着夫妇俩希望女儿的未来能有无限可能,寓意十分美好。

可谁想到美梦尚未成真,噩梦就降临了。吴某梦的外婆为了让外孙女得到更好的照料,便从劳务市场请了来自湖南某农村的王某来当吴家的保姆。王某看起来勤快又本分,她也主动和吴先生夫妇介绍了自己的情况,吴家觉得她干活还不错,便留下了。

然而,王某心里却有自己的小算盘。她不能生育,没法拥有自己的孩子,之前还离过婚,但她很想要孩子,这样就有人为她养老送终了。10个多月大的吴某梦长得白净可爱,性情乖巧,王某十分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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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7月的一天,吴先生夫妇发现来家还不到半个月的保姆“消失”了,跟着一块儿消失的还有他们最宝贝的女儿。意识到孩子可能是被偷走,吴先生和妻子急得直哭,他们到处求亲告友,拜托帮着找,又报了警,可由于当年的条件有限,王某提供的信息又是虚假,找孩子如大海捞针。

日子一天一天过去了,吴先生和妻子找得快要绝望。一年四季,不管刮风还是下雨,只要工作有闲暇,夫妻俩都会去湖南各地寻女儿,他们也闹过矛盾,离过婚,可为了那个共同的目标,仍是复婚了,他们没有放弃,警方也没有放弃。

2009年,吴先生和妻子在当地警方指导下提供了自己的血样,结果被警方录入了“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DNA数据库”。但DNA比对暂时没成功,他们失望地回家了。

直到2021年长沙警方再次进行比对,和吴先生夫妇的DNA样本信息高度吻合的建库人员出现了,那个女子叫王丽,和当年的保姆同姓,住湖南安化,已经结婚生子。得知消息的吴先生和妻子激动万分,出发去见女儿的前一天晚上,连觉都睡不着。

在警方协助下,时隔26年,他们终于见到了亲生的女儿,血样复核证明了王丽的确就是吴先生夫妻俩的孩子,就是当年的吴某梦。原来,这些年吴某梦一直被王某当自己女儿,王某带着她辗转多地打工,养大了她。

吴某梦也将王某当成亲母,虽然她听邻居说过些闲话,说她并非妈妈的孩子,却也没太放心上。当吴先生夫妇和女儿重逢,发现多年过去女儿也已经有了孩子,心中百般滋味难用语言陈说,只得紧紧抱住她。

而王某面对找上来门来的吴先生夫妇和警察,只得交代了自己当年偷偷抱走吴某梦的犯罪事实,目前,她已被警方抓捕归案。

此案中,王某虽然没有对吴某梦进行虐待、奴役,甚至迫使其乞讨等,只是“自己太想要孩子”,故此将王某梦拐走当做自己的女儿养大,但其行为不仅让吴某梦离开亲生父母,对吴先生夫妇造成的精神伤害也无法弥补,同样对社会危害性极大。

王某的行为涉嫌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的犯罪分子,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像王某这样自己无法生育便偷孩子,可能是太喜欢孩子,也可能是想使唤孩子为自己做事,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关于拐骗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在哪呢?

虽然对象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分子都主要使用蒙骗、利诱等手段,但,前者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收养孩子或者使唤奴役孩子,后者,行为人目的却是通过贩卖孩子牟利。

一个骗,一个卖。所以,要区分二者,关键是要看犯罪分子是否有出卖孩子的主观性目的。

此外,涉拐卖而非拐骗的话,量刑会更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若有这些情形之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三人以上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的,甚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王某,必须为自己当年拐走吴某梦的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然而,吴某梦多年来的确是将王某当母亲的,所以情感上,她无法做到与王某决裂,仍表示王某是自己的一个妈妈,愿赡养王某到老,而她与亲生父母虽有血缘关系,但多年来并无情感的联结,今后的生活中该如何处理血缘与亲情的矛盾也是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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