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小酌怡情莫开车 醉酒开车已入刑_驾驶_机动车_拘役

为提高全民遵法、守法意识,减少醉酒驾驶的发生。3月7日,施甸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在案发当地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杨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李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地干部群众200余人旁听庭审,零距离感受庭审。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情,对在场旁听群众进行了普法宣传,并发放了法治宣传材料,教育引导群众,要深刻认识酒后驾车的危害性,真正做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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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两名被告人最终为自己的酒后行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危险驾驶害人害己,醉酒后人体对车辆的控制力明显减弱,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从而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提醒:广大驾驶员要提高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杜绝酒驾,珍爱生命,珍爱家庭。别让醉行,成为你的罪行。

法律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李凤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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