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两个幼童随着母亲陈某到14楼的邻居刘某家串门,两幼童在嬉闹间意外从刘某家卧室窗台坠落身亡,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将刘某告上法院。
2022年6月某日,晚饭过后,陈某带着两个六七岁的孩子到同栋14楼的邻居刘某家串门。
一进屋陈某就和刘某等人在客厅闲聊打扑克,两个孩子则跑到隔壁的卧室玩耍。
两个孩子爬到刘某卧室1米多高的露台上玩耍,嬉闹间撞上了防盗窗,年久失修的防盗窗忽然发生脱落,两个孩子不慎从十四层楼坠落,送医后不治身亡。
民警赶忙出警到现场,经过初步调查,认定系一起意外事件,不存在人为因素,排除刑事案件可能。就民事赔偿方面,建议双方通过诉讼解决。
悲剧发生后,面对家人和亲友的指责,陈某痛不欲生,悔恨不已。
悲痛之余,她认为自己虽有过错,但刘某也存在过错,正常的防盗窗,不至于两个孩子碰一下就脱落,刘某应当为两个孩子的不幸离世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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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刘某也是一位特殊群体,多年前因意外失去一只眼睛,另一只眼睛也仅有弱微的光感,系视力一级残疾的低保户。家庭经济条件较差,刘某仅给陈某2000元作为安慰,拒绝其他赔偿要求。
由于双方家庭经济都较为困难,案件也较为特殊,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双方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双方免费代理案件。
陈某认为:陈某和两孩子到刘某家串门玩耍,刘某应当尽到照看及安全保障义务,由于防盗窗存在质量有问题,且没有照看小孩,导致坠亡事件发生,刘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刘某则表示:我们对两幼童不幸离世深表痛心,但两儿童坠楼伤亡是意外事故,刘某没有过失、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况且刘某作为一个视力一级残疾人,不能看到、也无法预料到两个幼童会爬到1米高的狭窄窗台上玩。
既不能期待视力残疾的刘某照顾、看管孩子,也不能期待刘某预见超出合理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法律也不能强人所难,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安全隐患才是过失,对本次意外的发生不存在过错、过失,所以刘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作为房屋使用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家的防盗窗没有安装齐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虽不是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但事故的发生必定是发生在其家中发生,考虑到刘某残疾类别是视力一级残疾。
故刘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刘某赔偿原告30%的损失50万余元。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他认为其没有追求或者放任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法律上的过错或道德上的不当,其本人对本案的损害后果主观上没有故意和过失,不存在过错。
另外自己没有违法、违约行为和违背善良风俗,“防盗窗”顾名思义,其主要作用在于防盗,给非法入侵者设置阻碍,而非是作用于防止爬到窗外的人掉落。
况且是否在自己家中安装防盗窗是个人自由的选择,我国现行法律对安装防盗窗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即使没有安装防盗窗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刘某默示陈某到其家是正常社会交往的情谊行为,是邻里之间善意的行为,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仅是纯粹生活意义上的合意,双方并不存在法定的、约定的权利义务,那么刘某便没有法律上的或双方约定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刘某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不合理也不合法,违背和谐社会的交往习惯,刘某作为房屋使用人,仅负有对自己和客人提供相对安全场所的责任,而非负有提供绝对安全场所的责任,不能因为“事故的发生必定是在其家中”,仅基于有空间上的关联,而将不幸归咎于法律上没有过错、道德上亦无不当的钮某,这显然不是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
一审判决钮士涛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是对安全保障责任人的任意扩大。
二审法院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经过审理,采纳了上诉人刘某的意见,判决理由为:陈某到刘某家做客,是邻里间的正常交往,双方无法定的安保义务,刘某不能预见,也无法预见两个孩子会爬到离地一米多高的窗台上玩耍。
其当时其在客厅,无能力发现孩子做出危险行为,刘某对本案意外事件的发生无法律上的过错,也无道德上的不当,不应裁定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刘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笔者点评:未成年人意外坠楼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反思怎样避免悲剧的发生。
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临时看护人,一定要时刻绷紧安全之弦,牢记安全二字,依法履行自己的监管保护义务,同时家庭、学校、社会应当对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足够的安全教育和引导,促使他们形成安全意识,避免意外地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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