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的张女士居住的是一处商住两用楼盘,小区内没有配备孩子的游乐设施,作为一名两岁孩子的妈妈,她自费购置滑梯是为了解决这个小区里妈妈们共同的烦恼。本来是一片好心,然而没想到的是,从这里路过的柳女士踩到滑梯配套的垫子摔伤了,于是伤者将张女士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
被告张女士:跟物业沟通,我说能不能就是我自己出资去买一个小孩玩的,因为我们大厦没有。物业一听也觉得比较认可,说这个挺好的,可以,物业也是赞同的。
张女士将看中的款式发给了物业人员,并得到了肯定的答复,很快一个塑料滑梯出现在了大楼的一层。公共场所视频可以看到滑梯被放置在大厅的靠角落位置,张女士说这样可以不影响人们正常进出。那么这位柳女士是怎么滑倒的呢?
公共视频可以看到2020年11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柳女士从大门走了进来,走到滑梯附近时,一脚踩在了配套的垫子上,当即整个人向后仰了过去坐倒在地。
原告柳女士:当时一点都不能动,后来缓了一缓之后去了医院。
经医院全面检查结果显示,柳女士的T12椎体骨折,如此受伤程度远远超过了他们的预期。柳女士说她和丈夫彭先生共同经营着副食品生意,时常需要将货物搬上搬下,然而这次受伤的恢复期中,她不仅需要丈夫的贴身照顾,甚至由于腰部受损之后难以承受之前的工作强度。对于这些损失的赔偿问题,柳女士、张女士以及物业公司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被告张女士:其实我内心有一个问号,我到底有没有责任,所以我还是比较主张去法院的,我当时也跟她说,法院判哪怕判我100%的责任我都认。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工作存过失
受伤的柳女士、购买滑梯的张女士以及负责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三方各有各的主张,都认为自己在事件当中没有过错,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同意张女士放置之后,应该对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的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物业公司的过失才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高勇:我们查实下来,在事发的当天,物业公司也没有尽到一个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地面有水,因为前几天可能刚刚下过雨,由于一些业主踩进来之后,地面会带一些水,没有被清理干净。二是滑梯配套的地垫,位置有点偏,但他们没有很好地进行清扫和整理。第三个方面,在一楼大厅也没有任何的安全警示标志,来提醒过往的行人存在湿滑的危险。
同时,法院审理认为柳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而出于善意购买滑梯的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江阴市人民法院滨江人民法庭副庭长高勇:我们认为法律上她购买滑梯和放置滑梯,她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她也没有对滑梯的运营进行盈利。第二个方面,她的购买和放置行为,也与本案的事发之间不存在相应的因果关系。第三个,我们不光是从法律上来进行考量,我们从情理上也进行了综合的判断。
法官解释,张女士作为小区业主,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的初衷,在征得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自费添置了供孩子们玩耍的滑梯,这样的行为是一种善举。
2022年3月,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认定柳女士因本案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费用15万余元,应当由物业公司赔偿80%,即12万余元。对柳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弘扬社会正气,擦亮友善底色,不让好人无端担责,既符合法律要求,也符合人民群众心中的公平正义。 (摘自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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