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于有人管野蛮的泼猴了!”安徽九华山,一女子从南京去九华山旅游,在山上突然被野猴袭击,致使女子摔伤。后经鉴定,女子伤情达伤残等级十级。于是,女子向景区管理部门索赔近23万元,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女子遂向法院起诉。
山中无老虎,猴子称霸王。猴子虽远远算不得是什么猛兽,但在老虎、狮子等“恶霸”不在山林中时,猴子却也能耀武扬威起来,当一回风风光光的猴大王。特别是在一些风景区,野猴变得越发泼辣。仗着没有猛兽的威胁,反倒对人类作威作福。这里,以峨眉山的泼猴最甚,各种暴行时常见诸报端。本案则是九华山的野猴作恶,致使南京女子摔伤,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那么本案,法院会怎么判呢?九华山作为著名风景区,并非野外无人看管地区,其本身有景区运营管理部门,对外正常经营,收取门票,以此盈利。而景区运营管理部门不能只收费不管理,保障游客安全,恰好是景区运营管理部门的管理内容之一。旅游法第50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子到九华山景区旅游,景区运营管理部门应当为游客提供安全的游览环境,不但相关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质量要求,经常予以保养维护,包括景区内的动植物在内,也应当确保不会对游客构成伤害。如果景区运营管理部门无法保证景区内的野生动物不会伤害游客,则相关区域应封闭管理,禁止游客进入。
展开全文
有人会问,如果在进入九华山之前,景区运营管理部门通过通知、合同等形式明确告知游客可能受到的伤害,可以免除责任吗?不能!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都不会允许通过承诺、合同等形式自愿承担身体可能遭受的风险。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人们营造一个“放心购、放心游”的环境。怎么体现出“放心”?那就是警惕性再低的人也不用担心买到假货,买到的东西都是货真价实。安全意识再低的人外出游玩也不用担心受到人身伤害。
可以说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都是在朝着这个目标努力。民法典第506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即使景区运营管理部门在门票中明确注明“因山中野猴遭受到的伤害概不负责”,该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是景区运营管理部门的法定义务,不容以任何方式免除。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法院通过线上调解,促使南京女子与九华山景区运营管理部门达成赔偿协议,由九华山景区运营管理部门赔偿16万元。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