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何苦为难学生?”
“大好青春,为啥不是友好互助、与人为善,非得学古惑仔欺负同学!”
“警方及时出警,经过调查,回应公众关切,为他们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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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霸凌,一直不是新鲜事,在青少年进一步早熟、追求个性的当下,更是屡见不鲜。最近,山西晋中,又出现学生被同学殴打的事儿。
官方回应比较及时,当地警方于2月11日9时许接到报警就及时出警,组织民警前往开展调查。原来是学生常某某 ( 16周岁 ) 因琐事,伙同刘某某( 15周岁 )在学校厕所对侯某某( 16周岁 )进行殴打,
目前,警方已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对常某某、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决定, 并责令监护人对该二人严加管教。该案的其他情况,我局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1、笔者想起学生时代,15、16岁正是上高中的时候,那时候脑子里只有一个目标,就是一定要考上大学。作为文科生高考复习的时候,每天沉浸在老师盘点梳理的历史事件中,沉浸在经度纬度黄赤交角的计算,苦恼于数学成绩提不上去……哪儿有心思与同学发生纠纷呢?对于同学,也是合得来就交朋友,合不来就少说话。
2、该起警情通报只是笼统说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两人进行处罚,没有明确具体条款。
具体来看,两人都未满18岁,因此从行政责任年龄看,符合该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对不满18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两人殴打他人,就是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于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通报来看,是处以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能情节还是较重的。
未成年人作为特殊群体,其身心健康、行为习惯、思维模式、价值取向、行事方式还不成熟,而我国法律也在民法、刑法、行政法领域都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年龄,这也是出于不同领域法律适用的精准考虑,有必要对责任年龄做出区分,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惩戒、教育、保护、挽救作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未成年成长保驾护航。
3、校园霸凌不是新鲜事,由此引发的校园环境、青少年心理健康等等问题更需要引起重视。此前江西小胡事件才落下尾声,其不幸去世给家庭、学校、社会都带来伤痛,如何重视青少年心理健康,如何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是家庭、学校和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
而警方通报也明确责令二人监护人严加管教,正所谓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老师。言传才能身教,切实发挥家长对子女的管教作用,才能及时纠偏,达到教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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