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东出租房屋,因安全措施做不到位,引发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承担刑事责任。近日,桂林市象山区“3•14”出租房火灾刑事案件宣判,经营者路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房东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现场
2022年3月14日凌晨2时30分,桂林市象山区新桥园176号兴源公寓发生火灾,造成租住人员一人死亡、电动车等财务被烧损,起火原因为停在一楼大厅内的电动自行车电气故障引起。经法院审查,承租人路某将安装有数个充电插座的一楼大厅设置为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点,在未办理经营手续、未安装相关消防安全设施的情况下,挂牌“兴源公寓”对外招租。
灾后现场
兴源公寓存在一楼住宅与非住宅部分未进行有效分隔、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等多种消防违法现象,火灾发生时有租客约10余人,起火后烟气沿楼梯向上蔓延,导致楼上租住人员无法逃生,从而造成一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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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燃烧点
火灾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周某某在对外经营公寓过程中,未办理经营手续、未采取相关消防安全措施,违反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火灾发生时火势未能被有效遏制、被困人员无有效逃生途径,因而发生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罪后主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缓刑一年六个月。
火灾发生后,尽管路某某、周某某主动垫付了受伤人员医疗费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但也无法挽回逝者的生命。
消防部门提示:作为房东和租户,对于消防安全都不能疏忽,出租房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特别是那些“甩手”房东,对出租屋要进行有效管理和维护,否则租客失火自己也要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通讯员:王李灌兴、黄结
值班编辑:黄晓蓉
值班主管:范凡
值班总监:苏文超
出品:广西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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