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猥亵抵制家暴,广西妇女儿童维权10大案例发布_人民法院_监护人_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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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联合召开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发布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广西十大典型案例。

01 | 规范企业行使用工自主权 切实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

案例简介

梁某系某物流公司的女职工,休完产假复工后,某物流公司先后四次调整梁某的岗位,梁某认为新岗位的工作强度明显高于原岗位、上班路途较远不便照顾家中幼儿,拒绝调岗。某物流公司随后以梁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岗上班、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梁某认为某物流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遂向某物流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了《员工纪律管理办法》。但梁某休完产假复工时,某物流公司未充分了解梁某原岗位是否确已取消、新岗位是否会明显增加其工作强度及通勤时间、是否会对需要养育低幼龄儿童的梁某造成不合理的负担,便反复调整梁某的工作岗位,且未按照《员工纪律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工会听取梁某的申辩,便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某物流公司向梁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9万元。

02 | 温情判决 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

案件简介

小丽与小覃系夫妻关系,因生育障碍问题,两人与医院签订同意书,约定由医院采取体外受精和胚胎移植的医疗技术进行辅助生殖。试管胚胎培育成功后,小丽因身体原因,授权医院将12枚胚胎进行低温保存。

2022年4月,小覃因病去世。小丽再三思量,仍希望能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子女,遂向医院提出继续进行冻胚移植手术要求,但遭到医院拒绝。无奈之下,小丽将医院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小覃夫妻二人与医院签订辅助生殖合同的目的在于生育子女,且夫妻二人一直为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积极准备。虽然小覃因病去世,但小丽自愿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生育子女,该意愿与小覃生前的意愿相符,符合人伦常理和社会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同时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充分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小丽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小丽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03 | 落实从业禁止制度 建设清朗校园环境

展开全文

案件简介

李某某在担任某中学体育教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学生训练后放松身体的过程中,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依法提请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本应坚持师德为上,知荣明耻、严于律己、教书育人,对学生尽到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但其在教学过程中,利用教师身份强制猥亵未成年学生,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根据本案具体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人民法院以强制猥亵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并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一审宣判后,李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并通过少年家事调处中心联席会议平台,与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就案件生效后教育行政部门如何对涉案人员进行处分、检察院如何实行监督进行了讨论,保障从业禁止令的有效落实。

04 | 依法撤销失职母亲监护人资格暖心救助护童成长

案件简介

2006年,郭某某与江某登记结婚,于次年生育郭小某。2012年,郭某某与江某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调解下离婚,郭小某由郭某某直接抚养。此后,郭小某便跟随郭某某及其爷爷郭某仁共同生活。期间,江某从未探望郭小某,亦未履行相应抚养义务。

2021年,郭某某因病离世。郭小某办理迁户口读书等事宜均需监护人签字,但郭某仁一直联系不上江某。郭某仁遂于2022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撤销江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郭某仁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江某作为郭小某的母亲,离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在郭小某的父亲郭某某去世后,亦未积极承担对郭小某的监护职责,导致郭小某生活陷入困境。为保护郭小某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江某监护人资格,指定一直较好地照顾和抚育郭小某的爷爷郭某仁作为郭小某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郭小某生活存在困难。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为郭小某创建了“一人一档”成长档案,以“法官+社工”模式对郭小某进行心理疏导,制定并实施帮教帮扶计划,与民政、公安、司法等部门多方联动,经过入户建档→邻里取证→公安证明→填表申领一番努力,为郭小某成功申领到事实无人抚养救助金和龙城助学金,帮助郭小某走出心灵创伤和学习生活困境。

05 | 司法、民政各部门紧密协作破解监护缺失儿童保护难题

案件简介

马某某现年6周岁,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与父亲失去联系。马某某母亲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现在监狱服刑。马某某系独生子,其祖父已过世,祖母和外祖父母均已80岁高龄,无监护能力。马某某再无其他近亲属,属于监护缺失困境儿童。为维护马某某合法权益,马某某所在社区居委会、民政局主动履行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马某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局为马某某的监护人,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民政局的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马某某的外祖母通过多方渠道联系到马某某父亲,并告知其该案判决结果。次月,马某某父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父亲与马某某母亲离婚后即下落不明,因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现马某某父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自觉履行监护义务,其行为属法律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其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恢复马某某父亲作为马某某监护人的资格,民政局与马某某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06 | 构建“一站式”反家暴服务机制筑牢幼师幼儿权益保护“防火墙”

案件简介

农某某系一名幼儿园教师,其丈夫罗某某多次对农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农某某曾向公安机关报警、向妇联求助,公安机关和妇联介入后,罗某某认真悔过反思,但不久便旧态复萌。2022年,农某某到人民法院反映其遭受家暴的情况,寻求司法保护。主办法官当即联系妇联共同对农某某进行调查询问,了解情况后及时对农某某进行了心理疏导。经人民法院释明,农某某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某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曾遭受家暴,并面临再次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将案件相关情况及时函告公安局、妇联、教育等部门,提示相关部门提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幼儿园突发暴力伤害案件,保障农某某所在幼儿园师生的人身安全。

07 | “双令”齐下 法院、妇联携手撑起妇女儿童保护伞

案件简介

黎某系黄某的妻子,患有精神障碍疾病。黎某和黄某生育女儿黄小某,现就读小学三年级。2022年4月某日,社区干部向妇联反映黄某对黎某实施家庭暴力,黄小某未正常上学。妇联接到反映后,一方面向社区、学校走访了解黎某遭受家庭暴力及黄小某失学情况,另一方面向人民法院咨询如何保护黎某人身安全。由于黎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无法独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妇联与人民法院多次研讨后,决定代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黄某对黎某实施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的未成年人黄小某学习生活情况,人民法院依法向黄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黄某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双令”发出后,人民法院联合妇联到黄小某学校进行案后回访,并与黄某所在社区、派出所等多部门联合定期对黄某家进行回访,确保“双令”有效执行。

08 | “人身安全保护令+探视见证+家庭教育指导”全方位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案件简介

张某(女)与何某某系夫妻关系,生育女儿后二人因女儿抚养问题频繁发生争吵。一次争吵中,张某被何某某掌掴后,两人分居。此后,两人仍然因探视女儿的问题不断发生激烈冲突。何某某多次到张某住所吵闹,打砸物品,严重影响张某及女儿的正常生活。为此,张某多次报警,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何某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张某及其近亲属。

人身安全保护令发出后,人民法院结合本案实际,邀请社区工作人员担任“第三方见证人”,见证何某某探视女儿全过程,解决何某某探视难题,并引入心理咨询师对何某某与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向双方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双方客观理性处理婚姻矛盾,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三管齐下”之后,何某某和张某进行了反思,此后何某某均和平探视女儿,做到“夫妻不在情分在,孩子仍是心头爱”。

09 | 家庭教育需归位 感化挽救“熊”少年

案件简介

陈某某父母早年离异,其由母亲携带抚养。其父长期在外工作,很少回家看望或打电话关心其生活状况。陈某某的母亲系教师,陈某某初中二年级时,母亲因调至外地工作,不能将其带到身边管教,其父亦未对其尽到监护责任,陈某某自此开始叛逆并结交不良青少年。2021年6月,陈某某伙同他人抢劫手机并将人砍伤。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抢劫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陈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主办法官在审理本案时,发现陈某某的父母存在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遂根据人民法院与共青团签订的《关于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参与涉未成年人案件纠纷解决机制的合作协议》,委托青少年事务社工对陈某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等背景情况进行社会调查,以及对陈某某及其父母进行心理辅导。综合调查报告和心理辅导情况,人民法院向陈某某的父母分别下发了不同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为促使家庭教育指导令得到良好执行,主办法官特邀心理咨询师对陈某某及其父母继续进行必要的心理辅导,建立了包括法官、心理咨询师、社工、陈某某父母在内的微信群,定期对当事人进行回访,并由社工对家庭教育指导令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指导。在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陈某某父母对孩子的教育明显改观,陈某某的改造效果明显并很快回归学校。

10 | 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携手守护“少年的你”

案件简介

某市场服务中心将一市场摊位出租给48户商户经营,其负责日常管理。某天夜晚,小新故意纵火,造成48户商户摊位的货物全部烧毁。48户商户认为,小新故意纵火引发火灾,小新母亲未尽到监护职责,某市场服务中心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混乱等导致整个市场的火势无法控制,对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害都存在明显过错,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及判后延伸

人民法院经调查了解,小新生父早已去世,生母是重度精神疾病患者,生活不能自理,小新事实上处于无人监护的状态,小新及其监护人亦无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经多方协调,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市场服务中心向48户商户一次性赔偿共约110万元,48户商户自愿放弃对小新及其母亲的诉讼请求。该民事纠纷得以化解。

因案件发生时,小新未满14周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据小新就读学校反映,小新在校期间经常旷课缺勤,还常与同学发生争吵斗殴。另外,据派出所反映,小新还存在多次偷盗行为,屡教不改,属于比较典型的问题少年,主办法官意识到孩子的教育问题刻不容缓。鉴于小新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联动派出所、小新就读学校和居住地村委会针对小新的后续教育问题进行商议,经多方协调,将小新送往某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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