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实行属地监管原则。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全额纳入监管范围,包括本办法发布前已收取但未完成培训服务的预收费资金。
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制收费。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自主选择所在县(市、区)内符合条件的银行,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设立预收费专用账户,并将预收费资金与其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不得以收款收据等替代收付款凭证。
校外培训机构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学员,并全额退还剩余费用。学员申请退费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按培训合同的退费约定立即启动退费程序,及时完成退费。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校外培训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列入黑名单;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依规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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