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现金支付案例的税务风险_企业_支付_现金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虽然在日常经营业务中,越来越多企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但是企业也常涉及现金支付,企业现金支付存在以下三个税务风险。

>现金方式向单位支付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税前扣除

>现金方式支付残疾人员工资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现金方式支付无法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案例分析

1.A企业安排3名残疾人入职本企业,2022年度以现金的方式支付3名残疾人工资薪金合计30万元。2023年申报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

答:以现金支付残疾人工资薪金,不符合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政策条件。

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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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2年10月B企业现金支付C企业货款10万元,C企业开具B企业抬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B企业收到发票后未认真审核,2023年2月发现发票错误开具为服务,要求C企业重新开具时发现C企业已注销,如何证明该笔业务真实性?

答:B企业无法提供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现金支付的方式导致难以证明该笔业务真实性。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3.D企业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非委托个人代理方式),协议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佣金,该笔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上述情形,D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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