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展数字化 电子发票试点工作_发票_河南省_纳税人

本报讯(记者 李娜)自2023年3月22日起,在河南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确定。

22日,记者从省政府获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河南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

据悉,河南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也可作为受票方接收由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等地区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河南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不过,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

据介绍,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另外,河南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

河南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至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至4位代表河南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至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

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须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须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须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

另外,自2023年3月22日起,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使用发票用途确认、风险提示、信息下载等功能,不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上述功能。

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对符合规定的农产品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用途确认,计算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试点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确认功能,在生产领用当期计算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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