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都市现场
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但还是有人铤而走险,不惜从湖北到江西来作案,不过,在他盯上野生动物的时候,警方也盯上了他。
1月31日,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一外地男子疑似在南坑镇捕猎野生动物。接到举报后,办案民警在南坑派出所的大力支持下,对举报线索进行分析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连某。
(非法狩猎工具)
经查,连某于2023年1月到芦溪县南坑镇租房居住,为满足自己口舌之欲,便动了捕猎的念头,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捕兽夹和钢制弹簧捕兽绳套,分别安放在其租住房屋后面的山林中。
《都市现场》记者从盗猎人连某的供述中了解到,民警是从连某租住在芦溪县南坑镇的民房内,找到了已经死亡的野生动物。
“我们当场在嫌疑人租住的房屋里查获了暂存在他家的一只土狗、一只野兔和两只山鼠,他是通过联系买家,狩猎到一定程度数量后再进行售卖。”办案民警描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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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出租屋厨房的角落里,民警还发现了一堆被剥离的黑色羽毛。“疑似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的羽毛。”办案民警告诉记者。
经初步审讯,连某今年36岁,湖北恩施人。1月初,连某携带40套捕兽夹和18套捕兽套等工具到南坑镇金钩湾村来盗猎,被民警抓获。为了安全起见,民警要求连某指认现场的同时,把这些危险的狩猎工具都清理了出来。
办案民警介绍,犯罪嫌疑人投放的这种捕狩夹,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要是对人的话,轻则脚会被夹断,重则会失血过多危及生命。我们尝试着用木棍去把捕狩夹挑出来,但是木棍一激发底座,它就自动夹起来,将近五六公分的木棍都夹断了。”民警说。
随后,警方还提取到了连某在外地捕获野猪的视频证据,以及他自己被其他人的捕猎夹夹伤后的视频证据。
目前,连某已被批准刑事拘留,另外两名本地的下线也被芦溪警方传唤后自首,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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