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可谓是最闪烁的明珠
在我国漫长的封建时代中,宋代可谓是最闪烁的明珠,是封建社会由盛转衰的极点。邓广铭先生曾对宋朝做出这样的评价:“就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而言,宋代在封建社会历史时期之内可以说是空前绝后。”诚然,宋代高度发达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经济蓬勃发展以及商品经济和市场兴盛、纸币交子的出现等等,无一例外都指明了宋代经济的高度发展,而在发展背后,低劣的诈骗也层出不穷,
为此上至政府下至黎民百姓都走上了惩防诈骗的道路。
宋朝经济一枝独秀、极其繁盛
提起宋代经济不免会想到蓬勃兴盛的商品经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实际上在宋代伊始,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用来满足军事需求。陈襄曾言:“六分之财,兵占其五。”为了满足养兵的高额支出,不得不扩大消费增加税收,进而形成了全国统一的市场。
1、募兵制下的国家财政
因宋朝实行“先南后北”(即先统一南方后攻打收复北方)的统治思路,因此在统治者特别注重培养军队。在宋朝初期,集合单位应用于国家财政的计量,以物品的使用价值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计量,而用于军事支出部分占据国家财政的大部分,在一定程度上税收得来实物资源成为了军队的后勤供应,国家财政变相的成为军事财政。募兵制的初衷在于减少失业人口,而却成为军事膨胀的祸头,
军队的膨胀使得需要更大资源的投入,进而导致国家财政的持续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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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者特别注重培养军队
2、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边境冲突是全国市场形成的索引,以粮草需求为例,边境当地的农业生产无法满足军事需求,进而由南方富足的粮草产区供给,由此打开市场贸易。宋代商品经济的源头在于农村,农产品的商业化促使村与村的交流贸易,进而一步步扩展到镇与城市。
零散的市场无法解决养兵的问题,同时也不利于国家各方面的发展,由此国家推行市易法完善统一市场,最大限度上对资源和商品流通进行支配。士兵充足的环境加上统一的市场贸易,促成了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宋代。
诈骗行业欣欣向荣
无论经济如何,诈骗从来不会缺席。宋代作为封建历史上一个较为鲜明独特的转折点,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其社会进入较不稳定的状态,官商勾结垄断财富而使得社会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下层人民为了生存或者积累财富选择诈骗,
富商官员为了牟利也会选择诈骗
,综合来说宋代比较集中的诈骗手段有商业诈骗、经济诈骗、权势诈骗以及诉讼诈骗。
官商勾结垄断财富
1、商业诈骗
宋代商品贸易繁多,而在商业贸易中的诈骗手段也不计其数,最常见的花样之一就是在称上做手脚,通过使顾客买的东西缺斤少两而让自己获更多的利益。在《袁氏世范》中记载了一家董姓商人“用十四两作斤故而掠取”的故事,故事中商人儿子不以此为戒反而变本加厉,也从侧面说了这一诈骗手段的普及性。实际上在现代社会,这一手段仍在悄悄流行,因为并不是太过亏损,我们作为顾客一直在隐忍纵容。
早在十几年前我们出现的猪肉注水、酒掺水等手段,在宋代也已流行开来。在《西山文集》、《夷坚三志》等多部古籍中均有此类诈骗故事,如屠宰户在杀猪前先给猪灌水,米店在卖米前先将米浸泡,酒家往酒里注水,更有甚卖油的商户在油中撒尿,饭店使用假的食材,药店掺杂假药材等等,这些诈骗行为不仅仅是危害了市场经济秩序,更是伤害了人体生命健康安全,此类诈骗行为的恶劣程度对于现代来讲已经进入刑法。
此外还存在虚假宣传、履行合同时耍赖等手段。
2、经济诈骗
众所周知,当你越想贪图些什么时越容易陷入骗局。宋代赌场兴盛,政府屡禁不止,小至娱乐场所中小赌怡情,大至地下赌场倾家荡产。在《学舍燕集》、《全宋笔记》等书籍中曾记载一些学舍的学生对风花雪月的隐秘追求而滋生了许多以小赌局为掩盖的经济诈骗,以及居民陆震龙参与大型赌博输到没有衣服避体,回家从而在赌场自缢身亡的案例等。赌博看似会有高收益,但其本质却是经济诈骗,它以人性的贪婪作为诱饵,使人步步沉迷上瘾而后堕落。
宋代赌场兴盛,政府屡禁不止
此外出现较多的经济诈骗还有制造虚假文契骗取财产,或者借此非法占有或侵吞他人财产、迷信不听医嘱妄想得到长生不老之术、利用普通百姓憨厚老实骗取钱财、利用被人胆小怕惹是生非而敲诈勒索、利用文人墨客对艺术字画的喜爱售假贩卖等等手段花样。对于经济上的诈骗往往还不分阶层,据《东轩笔录》记载不少官员也会造假诈骗,甚至
史料中太后出游时也曾遇上市井妇人对其行骗。
3、司法诈骗
这类诈骗性质较为恶劣,它往往是钻国家法律的漏洞,挑战了国家法律的威严。最常见的手段出现在房屋交易中,据《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在宋代不少亲戚邻居因契书字迹不清晰难以分辨而上诉官府,在官府化解宣判时伪作签字画押从而骗官司,甚至在司法检查审判时仍然耍赖诬陷不遵循法律秩序。在当时的典当行业也频频出现此类耍赖诈骗,“典契为真,卖契为假”,真假契约含混其中。
此外,在宋代还非常流行冒充顶替这种诈骗,它常适用于家产继承方面。有人借此乱局伪造遗嘱或者“冒为人子”“诈为人父”,在宋史古籍中就记载了一则富家常用医生在其父去世后伪造书信冒充富人之父的故事。由于法律相对完善,诉讼案件繁多,在宋代还出现了与司法官员勾结,利用其职业便利进行专门的诉讼诈骗。据《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官员长期巧取豪夺霸占一方,“胁人财,霸人田”,“戈阳之民,怨之骨髓,讼之者茫茫道路”。
富家常用医生在其父去世后伪造书信冒充富人之父
敢诈骗?降职罚俸、流放判刑
诈骗行为无论是在宋代还是在现代,都被定义为犯罪行为。针对诈骗,宋代法律提出如下几类惩罚管理措施:
1、经济处罚
诈骗行为多半是为了获取金钱,由此宋代一般的诈骗案件的审理结果就是对行骗者进行金钱上的惩罚,例如将骗取的钱财归还原主或者双倍赔偿等。针对上述商业手段的诈骗,一般会责令商铺整改。对于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诈骗,官府会没收商铺及其家产。官员中出现经济诈骗行为,依据宋朝法律,“诸以脏入罪,正脏见在未费用者,官物还官,私物还主。”通俗来讲就是被登记在册没收家产,诈骗情节不严重的官员
一般会得到降职罚俸的处罚。
2、刑事处罚
刑事处罚是针对诈骗情节十分严重,对社会做出严重的危害的诈骗分子的主要惩治手段。在宋代最严酷的刑法是杖杀和弃市,杖杀是指用杖打而死,弃市则是指在人群密集的集市中当众处死,这两种死法在当今我们的影视剧中经常出现。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自古至今都是极为重视自己的尊严和人格的,“士可杀不可辱”,而针对杖杀和弃市来说,即侮辱了人格尊严也失去性命,可谓是极刑。
此外,宋代也出现了一些法外酷刑来震慑诈骗等犯罪行为,例如太祖年间一官员因“坐募兵劫民财”而被腰斩。除在身体上虐待外,诈骗犯还会受到流放的待遇,但是发配边疆前也是需要遭受毒打惩罚,流放地点的远近按照罪责的严重情况来挑选。另外在流放的边远地区会实行编管的手段,即犯人在流放地区编入户籍,仅仅只能在划定的范围内活动,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人身自由,受人监管,这有点类似于现代社会的监狱。
3、行政处罚
此类处罚主要是针对朝廷官吏,除了较为常见的降职罚薪外,还有除名、勒停、冲替等。除名是指免除所有官籍,剥夺其政治权利,根据史料记载,在宋太祖时期宗正卿就被除籍。勒停是指保留官的等级,但被撤销当前职务。冲替是指罪轻的官员暂时被停职,此官位可以由后来者替补,
而犯有轻微罪行的官员在停职两三年后重新任命其他官位。
冲替是指罪轻的官员暂时被停职
总结
宋代经济的高度发展一方面是由于募兵制度下高度需求控制的国家财政的推动,另一方面是需求推动下的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这两者结合推动下使得人们拥有了丰富的物质生活,繁荣丰富的经济却成了诈骗花样层出不穷的基础。宋代多发的诈骗类型大致为商业和经济诈骗,其目的在于金钱的掠夺。针对这些恶劣的诈骗手段,宋代政府也是费尽心机,轻则进行金钱处罚,重则按刑事处置。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诈骗犯与政府总是沉浸在猫鼠游戏之中。
参考文献:
1、《宋史》
2、《宋会要》
3、《宋刑统校证》
4、《宋代经济史》
5、《名公书判清明集》
6、《谈谈有关宋史研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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