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完受害者143万元,取得谅解,一年后仍被控妨碍公务的原因_等人_王某_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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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经过:2018年10月18日,山东一民企老板武某某在外应酬后,乘坐私车,由司机搭载回家,车上还有其企业工作人员二人。

该车驶回小区地下车库后,吴某某发现自己的购买的停车位上竟然停了一辆警车,他向对方提出了挪车的请求,警车上的人也同意了。就在警车准备挪车之时,不远处走来一位男子王某某,叫停了警车。双方随后产生冲突,造成王某某左膝关节韧带断裂。

当时侵占武某某车位的警车,的确是当地交管部门的。交警王某某及当地派出所的同志正在执行查扣套牌车任务,涉嫌使用套牌车车辆疑似是武某某的,这只是一起简单的治安案件,后果并不严重。

由于当事人武某某等人的不冷静,一件简单的治安案件变复杂起来。事后,经双方协商,武某某赔偿了受伤的交警王某某,人民币143万元,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对武某某等人给他身体带来的伤害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四人的法律责任。

吴某某当然认为这事情已经告一段落,没有什么后遗症了。没想到事发一年多后,2020年2月,吴某某接到警方传唤,因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拘,同日取保候审。

武某某自己心里面当然觉得十分的委屈,自己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怎么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呢?

因为取得受害人王某某谅解是民事范畴,武某某等人妨碍公务罪则是刑事范畴。如果当地检察院认为交警王某某等人当时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话,则武某某等人很可能会涉嫌构成妨碍公务罪 ,当地的检察院提出公诉是必然的。

交警王某某的受伤和武某某等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获得赔偿,属于民事案件,并不影响当地检察院对武某某等人进行妨碍公务罪的公诉。

妨害公务罪: 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在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暴力通常表现为殴打、捆绑、禁闭等侵犯人身的强力行动;所谓威胁通常表现为以杀害、伤害、毁灭财产或毁灭名誉等形式实行精神强制。

(3)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有意用暴力、威胁方法进行阻碍。

武某某等人的行为的确满足上述几个条件,所以他被刑拘,被检察院公诉,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至于武某某提出交警王某某要求高额赔偿,涉嫌敲诈勒索,则是另外一起案件,不影响本案的公诉。

武某某如果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事后还可以向王某某提出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超出部分金额。

人生在世,即使你如今的地位再高,即使你当下的生活再幸福,也并不代表着你会永远拥有如此这般的人生。

武某某企业应该做的很好,毕竟能一次赔偿143万,这是一般人都做不到的。

武某某在当地社会地位应该相当高了,傲气肯定不小。但他因为这些小事,一时不冷静,也有可能是酒精上头的原因,一时冲动,因此受到刑事的处罚,武某某肯定会后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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