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老鼠仓案看“零口供”情况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定案_交易_未公开_信息

一、基本案情:

王鹏担任某基金公司交易管理部债券交易员期间,多次获取该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王鹏父母操作他人的证券账户,同期或稍晚于该基金公司进行证券交易,与该基金公司交易指令高度趋同,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

2018年5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对王鹏等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共处罚金合计1800万元,对全部违法所得1773余万元予以追缴。

二、律师分析:

本案中在三被告人均拒不承认犯罪事实,提供零口供的情况下,司法机关运用充分、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未公开信息的传递,从而认定其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

本案中,侦查机关以大量的间接证据构建证明体系。侦察机关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在此基础上,结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一般人的经验常识以及当事人辩解的不合理性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相互衔接、完整严谨的证据体系,确保证明结论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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