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丨一组漫画读懂《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_妇女_性骚扰_生育

2 022年10月30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经过修订

新法由过去的9章61条增至10章86条

聚焦侵害

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完善保障措施

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刚性

又是一年三八妇女节

我们一起跟随

云南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福警官

去看看这部法律

是如何保障女同胞们的合法权益?

展开全文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第二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首次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条 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婚姻登记机关应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怎么样?

您觉得福警官漫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您有帮助吗?

姐妹们

行动起来

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提升法律意识

让法律成为我们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祝愿所有女同胞们“三八节”快乐!

来源 | 云南普法

转自 | 西双版纳政法

审核 | 彭凇、刘丽

编辑 | 何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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