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开怼,“枪”响之后没有赢家!_张某_名誉权_中院

案例素材来源:周口中院

近日

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引起关注

1

张某与某运输公司

签订合同约定

2013年1月30日至

2019年1月29日

张某以32万元

租用公司的一辆客车经营

合同到期续租时

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在抖音实名发布

带有贬损公司语言的视频

点击量近千次

公司以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后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

展开全文

2

中院审理认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

表达自我观点的同时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

应采取合法方式来解决

而张某在抖音发布视频

以带有贬损性的语言主观评价公司

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明显不当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

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公开向公司赔礼道歉

3

利用信息网络媒体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常普遍

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

轻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如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以上

或转发达五百次以上

或造成相关人员精神失常

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利用社会敏感热点案(事)件

炮制谣言、误导民众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或群体性事件

也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贪图一时口舌之快

或恶意炒作吸引流量

发泄不满煽动网民情绪

很可能会稀里糊涂锒铛入狱

铁窗之泪追悔莫及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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