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素材来源:周口中院
近日
一起名誉权纠纷案引起关注
1
张某与某运输公司
签订合同约定
2013年1月30日至
2019年1月29日
张某以32万元
租用公司的一辆客车经营
合同到期续租时
因收费问题发生纠纷
张某在抖音实名发布
带有贬损公司语言的视频
点击量近千次
公司以名誉受损为由诉至法院
要求张某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后案件上诉到周口中院
展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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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审理认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
表达自我观点的同时
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矛盾
应采取合法方式来解决
而张某在抖音发布视频
以带有贬损性的语言主观评价公司
损害了公司的声誉
明显不当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
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
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等规定
判决张某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
公开向公司赔礼道歉
3
利用信息网络媒体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常普遍
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
轻者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如诽谤信息被浏览五千次以上
或转发达五百次以上
或造成相关人员精神失常
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利用社会敏感热点案(事)件
炮制谣言、误导民众
造成社会秩序混乱
或群体性事件
也将构成寻衅滋事罪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贪图一时口舌之快
或恶意炒作吸引流量
发泄不满煽动网民情绪
很可能会稀里糊涂锒铛入狱
铁窗之泪追悔莫及
策划统稿:张东杰
排版校对:赵栋梁、贾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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