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E站 | 危险品规范申报_货物_危险化学品_危险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海关负责对列入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目前《危险化学品目录》最新版为2015版。那危险货物又是什么?海关对这两者又有什么管理职责呢?今天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危险货物含义

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以列入我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危险货物一览表为准。海关负责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二、国内法规

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591号)、《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公告”)的相关规定,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实施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七条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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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五十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装运出口危险货物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条第三款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海关)……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129号)

三、国际法规

“紫皮书”

“桔皮书”

“紫皮书”是指《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基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减少对化学品的重复测试和评估、完善现有化学品分类和标签体系、促进化学品国际贸易的目的所起草的一项重要制度,并陆续被世界各国采纳,是目前全球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贸易中所需关注的重要法规之一。

“桔皮书”是指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每2年修订一次,为各个国际运输组织、国家/地区开展危险货物立法、制标提供法规框架。

还有不同运输方式对应的危险货物国际规章: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

《空运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ICAO-TI)

《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RID)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R)

《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ADN)

海关案例

案例一

出口危险化学品未报检

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固化剂”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及审核,货物“固化剂”属于危险化学品,还属于危险货物。未报检,未上传电子底账。

以上行为有现场检查(查验)记录、当事人陈述报告、报关单及随附材料等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47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 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

进口危险化学品

未按相关要求向海关申报

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向海关申报2票进口货物,申报货物为“汽油添加剂”等。经查验并取样送检鉴定,其中的“清洁油污喷雾剂”和“食品机械级极度浸透功能润滑喷雾剂”为危险化学品,货值3795.5美元。该公司存在未按危险化学品相关要求向海关申报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企业情况说明、报关单等随附资料、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查验记录、检测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31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案例三

出口危险货物使用

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案

2022年3月24日,C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出口电动玩具等货物一批。经海关查验,发现有未申报货物铅酸蓄电池(含稀硫酸15%)40个。铅酸蓄电池(含酸)属于第8类危险品,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为UN2800,其包装容器应经海关鉴定合格方可出口。C公司出口危险货物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对C公司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货物,不准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提供或者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或者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海关提醒

1

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的进出口安全无小事,企业千万不能为了怕麻烦而伪报、瞒报,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万一造成严重后果,追悔莫及。

2

企业要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是否属于危险货物或者危险化学品,以及在生产、运输、进出口等环节需要符合什么样的监管要求等有清晰的认识。

3

对于不在法检目录内的化学品,一定要认真核对其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如在其中,出口时也需要提前申报产地检验,获取电子底账,企业应避免因疏忽大意而漏报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如有关于违法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的线索,请及时与海关部门联系。

安全生产

海关在行动!

(图片来自网络)

供稿:法规处 商品检验处 黄山海关

审核:法规处 商品检验处

编辑:郭炜林 孙昊 沈奇 卢婕

合肥海关办公室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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