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7日消息 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五部门共同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经济行为,加强财务管理。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不得通过拆借资金、无偿使用等方式占用、挪用机构资金、资产。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机构的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业务部门或人员应当在涉及培训收费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会部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并妥善保管。
机构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培训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银行托管、风险保证金方式对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实施全额监管。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
收益分配方面,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净资产的使用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不得从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或分配剩余财产。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利润分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校外培训机构章程有关规定。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