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被罚300万元_万元_科林_环保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被罚300万元

2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作出﹝2023﹞1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科林环保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违法事实:2021年,科林环保子公司易有乐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侠客行(上海)广告有限公司、执享(厦门)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荣山元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波函数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卡立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元气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查查看(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开峰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开展信息技术服务业务即新媒体广告投放业务,采用总额法合计确认收入7,072.54万元,确认成本6,719.35万元。上述交易实质为代充值业务,科林环保既不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不独立承担交易产生的主要风险,也不承担存货风险,对广告投放服务没有自主定价权,在该业务中的身份是代理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收入准则》)第三十四条,科林环保应当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353.20万元。科林环保对前述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导致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6,719.3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719.35万元,分别占科林环保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39.52%、52.24%。

科林环保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黎东,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高新路425号。该公司曾因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合同进展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和2007年《信披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高邮项目作为科林环保的重大工程项目,暂时停工的信息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应依法予以及时披露。科林环保未依法及时披露高邮项目暂时停工信息,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科林环保未按照真实的完工进度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导致其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2022年3月25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罚款35万元,处罚决定书文号﹝2022﹞2号。(记者 杨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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