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真实案例,学法律知识!
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
生活中,出于各方面的考虑,经常会出现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或者保证书的情形,如夫妻双方约定:“双方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感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了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在忠诚协议签署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出轨行为的,能否以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要求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另一方支付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今天就来读一个2020年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真实案例!
一、基本案情:
原告叶某与被告沈某原系夫妻关系。2017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单位同事赵某有婚外情,双方矛盾激化。同年12月12日被告在原告报警的情况下写具保证书,保证书内容为“本人沈某由于行为不规范后对家庭和叶某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和痛苦而感到深深的后悔,今后保证不再出现这事,不再和她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今后也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
展开全文
2018年1月31日晚10时原告发现被告在贵阳市油榨街青年路某花园楼下路边停车场与赵某通话,予以录音,录音效果不佳,但可听到被告多次称对方为小坏蛋、我家小坏蛋、想你得很等语,原告随即提出离婚,次日即2018年2月1日双方在本市南明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本市福克斯汽车一辆、存款8万元、债权14万元、投资4万元、装修订金3万元归原告所有,观山湖区按揭房屋一套归儿子所有,由被告继续偿还贷款,但协议未涉及保证书中约定的赔偿金问题。
2019年1月沈某起诉叶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确定双方配合出售本市公租房(即上述离婚协议中所称公寓),沈某支付叶某首付款167697元…。审理中被告提供其同事石仕红出具的证明,内容为原告曾于2017年12月11日到办公室找赵某,当时赵某不在,原告称如在打不死她,后等赵某未等到离开。被告提供其父亲所写的书面说明,内容为被告父亲于2017年12月初的一天接到原告电话,称手上有证据可以让被告进大牢,可以整死被告,要和被告离婚,要老人让被告听原告的,…。
被告提供服务中心情况说明,内容为…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原告因家庭纠纷多次到单位与被告发生吵闹,造成不良影响,给被告造成思想负担,原告还多次找分管领导反映,经调解效果不佳。原告认为证人未出庭作证,且系被告下属及亲人,具有利害关系,社区证明无负责人签字,不予认可。被告提供其工资流水、租房合同、交租金收据及共贷款587000元的还贷流水等证明其负债累累,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
二、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2日被告所写保证书,承诺了不再和赵某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其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且不能提出离婚,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叶某50万元。被告称在原告胁迫下出具的该保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是在发现被告过错后通过报警等措施给被告造成压力而使之出具保证书,被告目的为平息激化的矛盾及维护家庭稳定,故可视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另净身出户约定的效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依据。被告该保证即使有效,从内容上看也因其未提离婚,只应履行婚内的净身出户及赔偿约定,原告在发现被告违背保证还与赵某暧昧通话的情况下,并未在离婚前对被告主张该项权利,故应视为放弃了婚内索赔权利。因系原告主动提出离婚,故被告不应履行离婚后的赔偿约定。且从双方离婚协议来看,被告未分割任何共同财产,已系净身出户。
三、一审法院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判决后,原告不服,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二审法院审理: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根据2017年12月12日被上诉人沈某所写《保证书》载明“本人沈某由于行为不规范后对家庭和叶某造成了深深的伤害和痛苦而感到深深的后悔,今后保证不再出现这事,不再和她有任何来往,如再发生,本人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原告50万元,今后也不能提出离婚申请,如提出离婚申请,自愿净身出户并赔原告50万元”的内容,结合本案的证据事实,原判确认上诉人叶某确实通过一些措施给被上诉人造成压力,而被上诉人为平息当时激化的矛盾出具保证书,符合证据规则要求。
第二、综合涉案《保证书》和双方《离婚协议》以及本案的发展过程分析,本院认为,并非被上诉人沈某首先提出离婚请求,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未分割任何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叶某也未在离婚时提出50万元赔偿主张,而是在离婚一年多时间后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据此不支持上诉人叶某的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叶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五、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读完案例学法律
对于夫妻忠诚协议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明确意见。
法律最新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理解适用
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
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
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七、法院裁判观点总结:
1、
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2、
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