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军长波电台的建设,在一九六0年苏联专家撤走后也遇到了极大的困难。长波电台是长波波段的发信台,是岸上指挥所对潜艇和远航舰艇编队实施指挥的主要通信设施。早在海军第一支潜艇部队建立之初,我们就开始着手长彼电台的建设,经与苏联政府商谈,他们向我们提供了三套“突浪型”长波电台设备,于一九五七年分别建在青岛、宁波、湛江地区。但是,这些都是中小功率的长波电台。随着潜艇部队的发展和远航训练任务的增多,迫切需要建设大功率的长波电台。鉴于我国当时承担这样的工程难度较大,便与苏联联系、商洽,希望他们能给予帮助。
一九五八年四月十八日,苏联国防部长马林诺夫斯基元帅给我国国防部部长彭德怀元帅来函,提出由中苏两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华南地区合建大功率长波发信台和远程收信中心各一座,建成后,由中苏两国共同使用,并提议派专家组来中国协商。五月十日,经军委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由海军负责,邀集通信兵部研究并提出意见再议”。我们即根据海军舰艇部队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了我们对这项工程建设的意见。经上报党中央批准,以我国国防部名义于六月十二日复函苏联国防部,对苏方提议表示同意,但是婉言拒绝了中国与苏联双方合建的建议,而提出由我国自建,并提议中苏两国政府就此签订一项正式协定。
一九五八年六月底和七月初,由苏联海军通信部副部长列特文斯基率领的专家组六人,分两批到达北京,协商勘察建台选址事宜。
七月十一日,苏军杜鲁诺夫上将向我方转交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建设、维护和共同使用大功率长波无线电发信台和专用远距离无线电收信中心的协定”(草案)。经过我们会同国内有关部门认真研究,与苏联方面有关人员进行了数次谈判,对(草案)中的原则性问题作了重大的修改。
一九五八年八月三日,由中苏两国国防部部长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联盟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功率长波无线电发信台和专用远距离无线电收信中心有关问题的协定,即“八·三协定”这一协定维护了我国的主权。协定规定由中国自建,苏方提供技术援助,所需经费全部由中方负担。虽同意建成后中苏双方共同使用,但使用办法,需另行商定。同年十一月,经周总理审示后,与苏方签订了关于提供设备、器材,派遣专家的合同。
一九五九年四月,我委派海司通信兵主任徐明德率领八人专家组赴苏联参观考察,同年九月苏联专家组八人来华协助设计。根据苏方提供的技术资料,长波发信台为地面建筑,占地约六平方公里.还要肆设当时在亚洲最高的二百三十五米的鱼型铁塔天线十八座。经周恩来总理批准,工程的土建设计由北京市第一工业建筑设计院承担。土建施工由建筑工程部第二工程局第四工程公司承担。铁塔加工和架设由中央广播事业局设备制造厂承担。设计方案于一九六O年二月经中央军委全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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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该工程的组织领导,报经周恩来总理、罗瑞卿副总理批准,以海军为主,吸收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了长波台建设委员会,并组建了工地。委员会由周希汉、范慕韩、谢北一、刘裕民、刘寅、孙俊人、赵一萍、徐明德等同志组成。我和王建一同志说,这个工程很重要,要想办法调两名将军当工地领导。结果调了两名大校,即由他们负责组织长波电台工程的建设。
一九六O年六月布加勒斯特会议后,苏联加剧了分裂活动,七月十日苏联政府突然照会我国政府,单方面决定撤走全部在华的苏联专家,停止供应我国主要设备,撕毁了几百个协定和合同,也包括“八三协定”。八月专家组全部撤离回国,带走了各种资料,停止了设备器材的供给使工程陀入了困难的境地。但是,我们中国人是有志气有能力的,该工程并没有因此而中途「马。我们顶住了种种压力,克服了重重困难,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国内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援,自力更生,奋发图强使该工程建设得以继续进行。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我向周恩来总理和罗瑞卿副总理汇报了长波台的建设情况。我说,三年来长波台的土建工程已完成了百分之五十,混凝土完成了四万立方米,由于从苏联进口的二千多吨制作铁塔的无缝钢管,在加工时发现钢管内壁和横断面有严重的重皮和夹层现象,这实际上是废品,不能保证铁塔的质量。我们已立即组织力量运用超声波进行探伤,因此,不能如期加工铁塔。罗瑞卿同志同意推迟铁塔架设的时间,并由外贸部向苏联驻华商务代表提出了赔偿的要求。周恩来指示邮电部、广播事业局、三机部等有关部门派出专家大力协助海军攻克难关。
我们除通过外交途径要苏联继续按合同提供设备、器材外,主要是组织国内力量研制配套。完全依靠国内力量加工架设铁塔,按装调试发信机。经过了几年的奋力拼搏,终于一九六五年十月发出了第一个长波信号,宣告我国第一座大功率长波发信台建成。收信台的工程也同时建成。这两项工程的投入使用,保证了我国海军远洋潜艇的通信指挥,而且对国家尖端武器的试验提供了有利条件,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为海军建设现代化贡献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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