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机房预留洞口失足坠落致死,这起事故值得警惕!
(一)事故经过
2022年11月28日13时许,风管安装小组陈某胜、陈某鹏、吴某添和吴某增四人上班,执行1栋厂房P1区电梯一侧三楼至天面的竖向风管安装作业,陈某胜、陈某鹏在三楼天面作业,吴某添和吴某增在三楼配合。14时30分许,陈某鹏发现陈某胜离开不知去向,寻找未果后向带班吴某泳报告,随后,风管安装班组工人们在工地内寻找陈某胜。15时55分,吴某添、陈某鹏发现陈某胜躺在一楼电梯井底部地面,吴某添随即进入电梯井内查看,发现陈某胜已无呼吸,且身体冰凉,随即通知其他工友,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6时许,120救护人员赶到现场,宣布陈某胜抢救无效死亡。
经勘验:风管安装小组作业位置位于3楼天面,涉事电梯机房与作业位置相距约12米,涉事电梯机房东西长12.3米,南北宽5.65米,为空房间,内部未堆放施工材料、无作业痕迹;机房内有一电梯井预留洞口(大小为82×80厘米)距门口约2.5米,该预留洞口位置与电梯井底部尸体所躺位置吻合,且二楼、三楼电梯井位置均用钢架栅栏进行封闭,未见攀爬翻越痕迹。
(二)直接原因
陈某胜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作业过程中离开作业区域,进入非作业区域的3楼天面电梯机房,从电梯机房预留洞口失足坠落致死,坠落高度约24.8米。
(三)事故责任人员
1.东莞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驻涉事工程负责人杜某昌未督促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人员脱岗并随意进入非作业区域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东莞某机电公司驻涉事工程现场安全员王某对管辖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预留洞口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某系统集成公司驻涉事工程安全员曹某对管辖区域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电梯井预留洞口防护缺失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对事故的发生负管理责任。建议由龙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6]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陈某胜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作业过程中离开作业区域,进入非作业区域的电梯机房,未发现并规避地面孔洞,导致失足坠落致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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