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律师 | 被外卖骑手撞成十级伤残,谁赔偿?_骑手_配送_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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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依据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15时许,外卖骑手成某骑电动车进行配送途中,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发生碰撞,造成行人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唐某因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唐某已65岁,腰部、腿部、膝部受伤严重且恢复较慢。交警部门认定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成某认为当时属于上班时间,自己在进行配送工作,不应由其赔偿。唐某的家属从律师团队处获得光法洛阳所普法资料,便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获得赔偿。

案件处理

光法洛阳所交通事故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与外卖骑手成某及其所在的公司进行了沟通。成某所在公司称,本次事故发生时间并非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成某为兼职骑手,其提供的劳务就是配送订单,如在配送该公司订单的过程中导致第三人损失,则应当承担相应的雇主责任。但据后台数据显示,成某当天上午12时许进行过订单配送任务,事故发生时间为下午15时,并非在为公司进行订单配送工作。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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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公司为雇员投保有组合保险,承保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单上载明:“本险...保障期间为骑手排班期间或骑手订单配送期间,扩展上下班前后2小时及订单结束后2小时...理赔时需提供订单记录或排班记录。”成某作为外卖公司的兼职骑手,后台信息显示其操作送达即完成订单的时间为9月2日12时44分,本次事故发生在15时50分许。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律师团队为其计算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88884.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骑手成某不能证明发生事故时自己是在履行外卖公司配送任务,也不能提供排班时间表,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侵害了唐某的民事权益,应赔偿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成某赔偿唐某各项损失73784.89元(扣除已垫付部分)。

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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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编辑: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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