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公布价监竞争及打击传销“十佳案件”_当事人_传销_市场

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消费纠纷,你是忍气吞声,还是依法维权?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价监竞争及打击传销领域“十佳案件”,曝光侵犯商业秘密、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多方面违法行为。

2022年,广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查处价格、反不正当竞争及传销案件469宗,罚没5024.59万元,责令退款1439.54万元,有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2022年度价监竞争及打击传销领域“十佳案件”

案例1:广州市某体育休闲运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事人彭某、冯某是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前员工,分别于2019年4月4日、2020年10月30日离职。两人在职期间与公司签订了员工保密协议,协议约定客户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期限为两年等条款。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对客户信息等经营资料采取了保密措施。彭某在离职未满两年的情况下成立当事人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从事充气冲浪板的生产销售,与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一致。冯某离职后也到当事人处任职。

经查,冯某离职前先后带走了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多份客户信息资料至当事人处。当事人使用该客户信息进行气模制品交易,造成广州市某气模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当事人明知彭某、冯某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并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点评:近年来,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信息在人们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案中,办案机构综合运用电子取证、司法鉴定、利润审计等多种取证手段,有效突破了商业秘密案举证难、取证难、定性难三大痛点并成功认定违法行为性质,有力打击制止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该案的成功办理,是行政执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的生动实践,必将有力推进南沙创建“黄金内湾商业秘密保护创新工程”先行区建设。

案例2:广东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违规收取档案服务费案

广东某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取得管理流动人员档案的资质。该公司在提供档案服务中收取20元/月的档案服务费。该公司收取了已明令取消的档案服务费,违反了价格法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收取明令取消的档案服务费的违法行为,没收未能退还的违法所得549720.87元,罚款980000元。

点评:本案中,取消档案保管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减税降费、服务人才和促进就业出台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和惠民措施,本案从法律适用、金额核算等方面着手,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收费进行处罚,一方面减轻了流动人员的经济负担,另一方面也对规范档案收费起到了震慑和示范作用。

案例3:广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利用技术手段不正当竞争案

经番禺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自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抖店服务市场经营“**一键复制”软件,自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在快手服务平台经营“**复制搬家”软件,为客户提供“一键搬家”的技术服务。

其在未经淘宝等其他平台及店铺经营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一键搬家”的技术将任意商品的主图、详情图、尺码、标题、类目、属性、SKU库存等信息,分别复制、上传到抖音店及快手平台店铺,智能转化为抖音及快手链接进行商品发布,从而造成淘宝等其他平台店铺被实质性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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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利用网络技术手段爬取数据,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通过技术手段,妨碍其他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减损了其他平台店铺的交易机会及竞争优势,损害了其他平台店铺的合法权益。该案是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正以来,广州在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案件方面取得的新突破,在进一步引导网络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优化互联网营商环境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案例4:广州某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经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查,当事人于2017年7月1日开始运营某APP平台;同年7月起,陆续与淘宝、唯品会、美团外卖、拼多多、苏宁、考拉等电商平台签订推广合作协议,获得从合作电商平台方采集商品及优惠信息到其APP平台并提供跳转链接等权限;于2018年12月起实行带有传销特征的会员层级管理制度和团队计酬制度。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构成传销违法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从轻作处罚。

点评:该案是一宗网络传销案件。网络传销作为一种新型传销形式,往往以一种新型商业模式的面孔出现,甚至与知名商业主体或者品牌联系对接,表面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参与者多被所谓购买返利吸引,满足于“新营销模式”带来的短期人员和金钱的凝聚力。打击网络传销是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始终保持对网络传销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不断推动平台经济合规健康持续发展。

案例5: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案

2022年3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传销监测线索,对广州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0年12月开始,利用其开设的“**生活”APP作为会员管理系统,通过销售主节点和组织团购2种方式发展会员,会员平台共有“普通会员”“轻节点”“主节点”3种等级身份,会员之间存在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这种推荐与被推荐的关系,使会员形成了下上线的层级关系,从而形成了树形模型的网络层级架构模式。

平台会员购买节点时,其网络层级架构中的直接上级会员获得直推奖,其间接上级会员获得主节点平级奖和开通节点代理级差奖;平台会员参加拼团团购,需先购买平台VIP等级,当会员拼团团购失败时,参与团购的会员将获得金额的返还及奖励,其直接上级和间接上级均可获得团购金额返还和权益分红。

按照推荐关系奖励层级奖励可知,最高奖励层数可达7层。即平台存在会员消费时,其平台存在按照其上下级层级网络架构中对应的上级获得相应的奖励。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

点评:近年来,网络传销作为传销新手段逐渐取代了相对简单粗暴的纯拉人头、收取加盟费的传统传销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涉案范围广、涉及金额大等特征。从事传销行为除了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以外,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依据规定,于2022年8月全案移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

案例6: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大幅提高药品售价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番禺区市场监管局对广州某药业有限公司大幅提高涉疫重点药品售价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期间,在其销售的“特一牌布洛芬片”采购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销售价格从每瓶5元先后上涨至每瓶48元、78元、78元和88元。当事人大幅提高药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番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警告。

点评:自2020年以来,广州市场监管部门一直保持对哄抬价格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从严从快查处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价格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接到群众举报后2小时内迅速开展外围调查和现场检查,第一时间锁定违法事实和案件证据,并在1天内完成初步调查并立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从快打击涉疫重点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该案的查办对迅速稳定2022年底广州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市场价格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案例7: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2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的销售员袁某在向购买者销售某商品房时,使用《销售部内部申请单》向购买人进行报价并约定付款期限等信息,并以远高于房屋备案价的价格向其进行报价,致使购买人误以为房屋的实际成交价已享受了较高的折扣优惠而促成了交易,构成价格欺诈行为。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给予警告。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通过虚构商品房原价、虚假打折等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签约购房,是一种典型的价格欺诈行为,受到法律的有力制裁。

案例8:广州市某健康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商业诋毁案

2022年4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局交办线索,对当事人涉嫌进行商业诋毁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与六个核桃做产品对比的图片内容,无事实依据宣称自身产品“四大核心成分,科学配比,为大脑补充营养”等内容,同时编造六个核桃品牌核桃乳虚假信息,损害同类竞品的声誉;当事人在其官网首页发布包含“2018年***与中山大学签订技术合作,成立纳米食品实验室”、产品板块宣传页面发布包含“与中山大学携手研发……专为青少年儿童全面补充大脑营养,增强记忆力、提高学习成绩”、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大**学霸伴侣”发布包含“品质值得信赖 中山大学背书”等内容,并宣称中大**学霸伴侣DHA核桃肽营养饮品具有增强、改善记忆力的保健功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的两种行为分别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运营自媒体实施商业诋毁及虚假广告行为的网络违法案件。当事人在其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涉及商业诋毁的内容,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显而易见,当事人是为了推广自身产品,达到提升竞争优势的目的,从而编造、发布虚假信息,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

案例9:白云区某服装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案

2022年1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播监测材料线索,对白云区某服装行旗下主播涉嫌在快手平台对19款商品进行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立案调查。

经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核查,当事人在直播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对11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用语,如“好评率为100%”“是至今为止用过最好用的***”等。二是对3项商品直播销售中使用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如:“比***还好吃”“比****的同类型产品要上两个档次”等。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点评:本案是一宗利用直播平台实施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违法案件。“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是数字经济典型业态之一。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中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行为时有发生,广州市场监管部门在坚持包容审慎监管的同时守住法律底线,确保新业态在规范中发展,营造网络直播营销领域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案例10: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从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混淆行为)案

2021年底,三菱铅笔株式会社委托上海博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向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举报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有涉嫌销售仿冒“三菱铅笔株式会社的三菱Uni品牌的9800制图铅笔”,荔湾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广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利用该款仿制铅笔具有与正品三菱铅笔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特点来实施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三菱铅笔,进而获利。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行政处罚。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与知名商品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特点实施混淆,通过假冒手段“搭便车”“傍名牌”,既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又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郭苏莹

【通讯员】穗市监

【作者】 郭苏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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