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分析_极端主义_恐怖主义_宣扬

第120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正要律师解读:

一、法条分析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实施法条中规定的行为。

极端主义,是指歪曲宗教教义、宣扬宗教极端,以及崇尚暴力、仇视社会、反人类等的极端思想、言论和行为。

我国的《反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恐怖组织等概念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二、司法解释及规范文件

(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散发、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2.设计、生产、制作、销售、租赁、运输、托运、寄递、散发、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标志、服饰、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的;

3.利用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报刊、文稿、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

4.网站、网页、论坛、博客、微博客、网盘、即时通信、通讯群组,聊天室等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的建立、开办、经营、管理者,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平台、网络应用服务散布、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后仍允许或者放任他人发布的;

5.利用教经、讲经、解经、学经、婚礼、葬礼、纪念、聚会和文体活动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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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高检会〔2018〕1号)

三、判决情况

截至2023年3月13日,共查询到裁判文书214个,被告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居多,其他情况如下图:

(一)本罪的历年裁判数量

(二)作出本罪裁判的法院分布

(三)本罪的审限统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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