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车子发生事故未到指定点维修,要求按照指定点定损赔偿被拒_指定_维修_维修点

浙江,湖州。郎先生的车受损后,他谢绝了车保指定的店自己找了一家收费低的店维修,又要求按指定店的高价提前赔付补偿。郎先生的意思是:你应该按指定点价格赔钱,在哪里修车是我的自由。

郎先生的车因爆胎撞到了墙,造成大灯前后保险杠和左前门多部位受损。按正常的车险定损流程,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应报警来判定事故责任,同时保方会来勘查现场,然后定损事故车辆,维修事故车辆,最后理赔。

因为是单方事故不需要划分责任所以就简化了流程,民警和保方也没来现场。保方在询问了车损情况后向他推荐了指定修理点。

保方可以强迫车主在指定的修理点维修吗?如果不在指定修理点维修的话,定损怎样确定呢?

保方是不可以强迫车主的事故车去指定修理点修车的。

被保车是可以自主决定去别的修理点修车的,但是去别的修理点修车,超出定损部分就由被保人自己负责。

同时车辆所换的残零件、配件还要交回保方。这实际上是杜绝了车主找高收费点维修串通骗保的可能。

《指定装修厂特约条款》规定:投保时,要求车辆在出险后可自主选择具有被保机动车辆专修资质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并愿意为这选择付相应的保费。

相反,如果车主没有选择这个条款,那么车辆出险后,就由被保人和保方协商确定修理方式和费用。

如果郎先生投保时没有选择这个指定专修点特约条款,他是可以拒绝在保方指定专修点修理的。

很快指定修理点就主动联系上了郎先生,但郎先生觉得指定点距离有点远,前后估计得半个月,他正好有位朋友在当地就是做汽车修理的,所以他婉拒了去指定维修点修车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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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郎先生把车开去朋友店里请朋友帮他估算车损。朋友店开出的车损很低,包括了各项维修费用后也才3050元。

也许是进配件渠道不同,也许是配件的品质不同,也许是开店的成本不同,反正和指定店的报价相差悬殊。比如大灯这块,朋友店里的报价才476元,可郎先生询问了那边的价格却达到了1900多元。

郎先生要求车保方按推荐店的价格定车损先赔付给他,至于自己的车选择去哪里修,甚至修还是不修,选择权在自己,和保方没有关系。保方的责任就是按你提供的指定店的定损估价给我赔钱。

保方拒绝了郎先生的要求,他们的意见是,如果在指定点维修的,就按指定点的估价定车损当然没有问题。

但郎先生的车在其它地方维修,车损要是比指定点估得低,就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定车损。如果车损比指定点估得高,超出部分就应当按规定由郎先生自己负责。

现在郎先生车不是在指定店维修的,却要求按照这里的车损估价来赔付,而且还不提供维修费用单据,这样的做法没有依据不能接受。

郎先生找来了调解员进行调解,保方店员表示,他们会充分尊重郎先生自己的意愿,不会强制郎先生去哪个维修点维修,他们也会根据郎先生车子的实际维修配件品质进行赔付。

对于郎先生因单方事故后自己找修理点去维修,却又要按照指定点的高维修价格赔付,并且是要求在没有维修发票情况下提前赔付,这样的诉求不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他们不能接受。

在这个车损理赔事件中,保方没有强制要求郎先生把车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在哪里维修完全是郎先生的自主选择,保方没有违规行为。

既然郎先生自己选择了维修点,如果费用超出了指定点定损估价的话,超出定损部分当然应该他自己负责。

但费用低于指定点定损估价的话,是不是就应该像保方所说的那样,应该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定车损呢?

我们可以从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中去找找答案。

财产险损失补偿原则指出:损失价值的估计应以发生危险事故的当时当地市价估值为准。

既然以市价估值为准,在不同的维修点维系,就必然存在不同的市价估值。

如果郎先生在保方指定维修点维修,就以指定维修点的价格为准;如果郎先生在自己朋友的维修点维修,就按他朋友维修点的价格为准。

所以保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定车损是符合财产损失补偿原则的。

尽管郎先生希望能多理赔一些保费的想法可以理解,但这样的要求不符合规定,这样的愿望是难以达成的。

避免争议的方式,最好是定损地点与维修点尽可能在同一家维修点。指定点和其它维修点的定损价格标准是不一样的,这一点我们在选择维修点时就应该心中有数。

维修钱的多少最容易产生争议。在总钱不超过指定点定损额的前提下,对于车辆维修费用一般是按照维修点的资质等级来核定,损失部件则是按照配件市场区域价格来计算的。

郎先生朋友的维修点可能因为配件价格低于保方估价,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在保方定损人员、修理方三方都在场时,共同协商好修理总费用。但既然选择了这个修理点,想让保方理赔出多出的钱基本是没戏的。

其实,在一般情况下,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这样质量也相对有保障。

你经历过理赔吗?对郎先生的理赔要求你有什么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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