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一旦触犯刑法,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本案发生在河北省唐山市。
罪犯韩某,男,1946年出生,辽宁人,租住在遵化市,罪犯周某,女,1968年出生,遵化人。
据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前后,被告人韩某冒名刘汉付在遵化市打工期间与被告人周某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4月8日,为了获得保险赔偿金,由韩某为周某患病的丈夫刘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后因刘某未发生意外,韩某遂决定杀害刘某并伪造交通事故假象从而骗取保险赔偿金。2020年7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韩某骑着借来的电动三轮车,携带事先准备好的镐柄、塑料布、旧床单等作案工具来到遵化市刘某家中。次日凌晨40分许,韩某趁刘某熟睡之际用镐把击打刘某头面部及胸部数下致其死亡,后用电动三轮车将刘某尸体运至遵化市堡东线公路1公里+500米处路北侧抛弃。经鉴定,刘某系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如镐把类)多次打击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周某在明知韩某将刘某杀害并将尸体运走的情况下,为了掩盖犯罪行为,将作案现场的血迹进行擦拭处理。
2021年3月24日,唐山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韩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周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韩某赔偿刘某丧葬费3.78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周某明知韩某实施杀人的行为仍帮其擦拭现场血迹以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所提韩某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应从轻处罚;韩某已年满七十四周岁,希望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韩某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韩某无户籍信息,证人证实韩某出生于1946年,韩某自报出生日期为1946年11月8日,其已接近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不适用死刑。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所提周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主动交代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行为,依法构成自首,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某的量刑建议适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赔偿丧葬费请求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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