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天一剑】;
近日
广西3名官员因涉嫌受贿
出庭受审
被控受贿789万元!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洪
受贿案开庭审理
3月2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刘洪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刘洪利用担任广西柳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西方元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来宾电厂厂长,数字广西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潘某某、郑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等人在增资入股、项目承揽、工程推进、资金结算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潘某某等人给予的财物共折合人民币789.339783万元。
2022年9月9日,被告人刘洪自动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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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刘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悔罪。经过法庭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刘洪进行了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择期宣判。
北流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1028万元受贿案
3月29日,北流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谢建军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件。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唐伟健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某某在广西路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百泮3标、融河四分部、大凭3标项目常务副经理(负责人)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在结算、支付工程款以及业务承揽方面,为刘某某等18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送给的好处费人民币共计1028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审判长谢建军有序推进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围绕相关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进行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意见,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李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表示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其用自身的经历深刻诠释了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的道理。因案情重大,该案将择期宣判。
宁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涉718万元受贿案
3月28日下午,宁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宁某林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宁某林伙同仲某桃,利用仲某桃担任崇左市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崇左市商务和口岸管理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商人梁某元在申领相关补贴审核发放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梁某元给予的好处费共计684.781455万元,其中宁某林分得333.794368万元。
2015年至2020年期间,广西宁明某某总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广西宁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为广州市某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宋某宗、某某中药材商会会长谢某军及该商会其他成员代理中药材出口越南,在该两家公司与中药材出口商的经济往来中,宁某林收受谢某军好处费17.67万元,收受宋某宗给予好处费16.32万元。
案发后,宁某林的家属已代其退出222.90万元赃款。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宁某林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变更起诉决定书,出示相关证据,发表公诉意见,并结合案情进行普法教育,警醒“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在法庭的主持下,被告人宁某林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都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宁某林作最后陈述,确定当庭认罪认罚。庭审活动规范、有序,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北流法院、宁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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