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郑琦,哈尔滨铁路局退休干部。现为中国文物学会会员,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会员,哈尔滨市文物保护专家顾问组顾问。主要著述有《中东铁路与哈尔滨枢纽城市建设纪略》《中东铁路编年简史》。
文图/郑琦
1935年3月23日,伪满洲国与苏联就出售中东铁路问题达成协议,苏联以1.4亿日元单方面将中东铁路及其一段支线卖给伪满洲国(实际是日本)。伪满政府宣布中东铁路收为国有铁路,委托“满铁”经营。日、“满”、苏三方代表于日本外务省正式签订中东铁路转让协定。从即日起,满洲里至绥芬河及哈尔滨至宽城子的一切权利以及属于该铁路的全部财产出卖与伪满洲国政府。该路督办公署及路警处所属职员隶属“满铁”。中东铁路理事会解散。同日,由日本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称“满铁”)的铁路总局接收了中东铁路,划归伪满哈尔滨铁道局管理。哈尔滨至宽城子被定名为京滨线(长滨线),满洲里至哈尔滨定名为滨州线,哈尔滨至绥芬河定名为滨绥线。“满铁”为了适应日本的军事侵略和经济掠夺的需要,长滨线于1935年8月31日,滨州线于1936年8月1日,滨绥线于1937年9月17日,把原中东铁路的宽轨(1524毫米)相继改为与东北地区铁路相同的轨距(1435毫米标准轨距)。
长滨线拨轨作业
1936年9月,随着“满铁”的机构改革,滨绥线一面坡以东划入牡丹江铁道局。同年11月,滨州线昂昂溪以西划入齐齐哈尔铁道局。至此东北铁路全部由满铁铁道总局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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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满铁道总局大楼
1945年2月11日,苏、英、美三国关于日本的协定在雅尔塔签订。“三大国领袖同意,在德国投降及欧洲战争结束后两个月或三个月内,苏联将参加同盟国方面对日作战,其条件为:
……丙: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路的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应设立一苏中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越权益须予保证而中国保持在满洲的全部主权。……”
同年8月9日,苏联政府根据《雅尔塔条约》对日宣战,苏联百万大军在远东军总司令华西列夫斯基的率领下,出兵我国东北。当日零时许,苏军大批的伊尔四型轰炸机,突然对长春和哈尔滨进行轰炸。接着苏联军队分四路进入中国东北境内,歼灭日本陆军之主力关东军。为了履行苏、美、英三国在雅尔塔会议的秘密协定,8月14日,中国政府与苏联政府签订了《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第一条:日本军队驱除东三省以后,中东铁路及南满铁路由满洲里至绥芬河及由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之干线合并为一铁路,定名为中国长春铁路,应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共同所有,并共同经营”协定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设在长春”。此即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的由来,也就是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东铁路。除掉原沙俄统治中东铁路时期践踏中国主权的行政权、司法权、驻军权、设警权外,基本恢复了1905年以前的中东铁路管辖范围。至8月下旬,进入中国东北的苏联红军全部控制了中东铁路的干线(满洲里-绥芬河)及南支线(哈尔滨-大连、旅顺)。
苏、美、英三巨头在“雅尔塔”(网络图片)
苏联红军进入东北之后,为了运输的需要,当即将中东铁路干线(满洲里-绥芬河)的标准轨距1435毫米改为1524毫米,与苏联铁路相同的轨距。苏联宽轨列车可以由满洲里入境,经过哈尔滨由绥芬河出境直达海参崴。“以便苏联军队从东北拆去的机器、电气、化工等设备和仓库材料,以及拆除的铁路轨料等,作为战利品运到苏联去”。与此同时,苏联红军的一些重武器与坦克部队由苏联乘宽轨列车直接进入哈尔滨。
根据中苏签订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苏联派遣铁路员工随苏联红军进入中国东北,接管了中东铁路的主要站段,掌管铁路军事运输。9月12日,在哈尔滨原中东铁路管理局旧址,成立了苏联少将儒拉乌了夫为局长的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而行军事管理。基本恢复了1905年以前的中东铁路管辖范围,并办理部分客货运输。营运章程,满洲里至绥芬河采用苏联办法,哈尔滨至大连、旅顺仍沿用满铁规定。9月22日,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在长春成立。苏联喀尔金中将就任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副理事长,接收了在长春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9月27日,即以中国长春铁路理事会理事长名义发布了命令“根据1945年8月14日中苏签订的《关于中国长春铁路公司之协定》,9月22日11时以后,满洲里至绥芬河、哈尔滨至大连旅顺全线和属于上述铁路直接必要的辅助支线,及与本铁路具有直接关系的附属企业,一律划归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管辖。本铁路管理职责由儒拉乌了夫少将驻在哈尔滨铁路局而负担之。”10月11日,中国政府派张嘉璈到达长春,就任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理事长。11月25日,中国长春铁路南线(哈尔滨-大连旅顺)恢复通车。翌年1月29日,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在长春召开第一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张嘉璈、副理事长喀尔金主持了会议,任命儒拉乌了夫为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局长,王竹亭为副局长。中国长春铁路开始正式运营。满洲里至绥芬河运行宽轨列车,以军事运输为主。哈尔滨至大连旅顺恢复运行旅客列车。
理事长张嘉璈 副局长王竹亭
1946年4月22日,东北民主联军主动撤出长春市,同月28日,苏联红军由哈尔滨撤退回国。使用于满洲里至绥芬河铁路线上的宽轨机车车辆全部被苏联红军运到苏联。一切运输停顿,全线瘫痪。5月上旬,滨州线、滨绥线及哈尔滨地区的铁路职工,在东北民主联军指挥下,仅用三天的时间就完成了满洲里至绥芬河的改轨(轨距拨窄)工程,使滨州线和滨绥线全部恢复了通车。6月初开始,由于东北解放战争的原因,哈尔滨至大连全线处于战争状态,长滨线只能由哈尔滨通车至双城堡。11月28日,苏联政府决定在沈阳的中长铁路苏联员工撤退回国。至此,哈大线(除旅大地区)的铁路运输基本瘫痪。在此期间,中长铁路被分割管理。国民党政府单方面在沈阳成立了“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在满洲里至绥芬河的干线上,由东北铁路总局分别成立的齐齐哈尔铁路管理局、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牡丹江铁路管理局,按划分区域管理滨州线及滨绥线。
1948年11月2日,沈阳解放,东北铁路总局在沈阳成立了沈阳铁路管理局。至此,中长铁路分别由齐齐哈尔、哈尔滨、牡丹江、沈阳铁路管理局管理。与此同时,在哈尔滨的中长铁路管理局仍然存在,仅有儒拉乌了夫局长及少数苏联干部办公,但不掌握运营。
1949年12月16日至1950年2月17日,毛泽东首次访问苏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在莫斯科签订《中苏两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之间缔结条约和协定的公告》。声明1945年8月14日中苏间所缔结之相当的条约与协定,均失去其效力。
《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和《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签订
为了解决中国长春铁路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签订了《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第一条、缔约国双方同意苏联政府将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一切权利 以及属于该路的全部财产无偿地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此项移交一俟对日和约缔结后立即实现,但不迟于1952年末。在移交前,中苏共同管理中国长春铁路的现状不变。惟中苏双方代表所担任的职务(如铁路局长、理事会主席等职),本协定生效后改为按期轮换制。关于实行移交的具体办法,由缔约国双方政府协议定之。”
根据上述协定,1950年4月25日,中苏合办的中国长春铁路公司理事会在哈尔滨正式成立。余光生任理事会主席,М.С.Ерогов / 米.谢.叶洛果夫任理事会副主席。5月1日,中苏合办的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在哈尔滨正式开始工作,所辖全线正式运营。局长格鲁尼切夫中将,副局长刘居英。
理事会副主席米.谢.叶洛果夫 理事会主席余光生
中长铁路公司理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局的领导人员合影,前排右2局长格鲁尼切夫中将、右1副局长刘居英。
中长铁路时期的中长铁路公司理事会和铁路管理局办公楼
1952年9月15日,中苏两国政府发表《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中苏联合委员会于1952年12月31日前将中国长春铁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移交完毕”。同年12月31日,中苏两国政府发表“中苏关于苏联政府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财产包括:从满洲里站至绥芬河站、从哈尔滨到大连及旅顺口的铁路基本干线,连同服务于该路的土地、铁路建筑物与设备、车辆、机车、货车及客车车厢、内燃发动机列车、机车及车厢的修理工厂、发电站、电话所、通讯器材与通讯线路,铁路辅助支线、工务技术建筑物与居住建筑物、经济组织、附属企业及其他企业与机关,以及在中苏共管期间内购置、恢复和新建的财产。”
中国长春铁路移交典礼(前排左6周恩来总理)
陆平宣读成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的命令
当日,在哈尔滨铁路文化宫隆重地举行了中国长春铁路移交典礼,周恩来总理、藤代运铁道部长亲临哈尔滨,参加移交仪式,中国长春铁路管理局局长格鲁尼切夫宣读停止中长铁路中苏共管。同时,新成立的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局长陆平宣读成立哈尔滨铁路管理局的命令。
1953年1月1日,陆平任哈尔滨铁路管理局(原中长铁路管辖范围)局长、党委书记兼中共松江省委常委。
陆平局长在办公(现局长办公室)
中东铁路这条由1903年7月14日,开始运营的铁路,它先后经历了清末、民国、伪满、解放战争和建国初期几个历史阶段的变化,它先后由沙俄统治、国际共管、中苏共管、日伪霸占、中苏合营,它历尽沧桑,前后持续了五十六年。至此,它终于回到了真正的主人-中国人民手中,在中国人民铁道事业中继续发挥它的巨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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