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5日,在最高检“做优新时代刑事检察”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披露一起最高检抗诉纠正的故意杀人申诉案:辛龙故意杀人申诉案。
“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法律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是刑事检察的基本职责。”孙谦介绍,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审判监督。2018年至2022年,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1万余件,较前五年上升18.9%;法院已审结3.1万余件,其中改判、发回重审2.2万余件。
最高检带头办理刑事抗诉案件,先后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7件。其中比较典型的有:谭修义故意杀人案,经过抗诉,最高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由死缓改判无罪;辛龙故意杀人案,抗诉后,由一审的无罪判决改判为死缓。
五年来,从刑事法律监督的履职情况和统计数字看,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质量、效率都有明显提升,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数量大幅度下降。
——案情——
女子被害案,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改判无罪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刑事检察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辛龙与被害人张某艳(女,殁年33岁)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艳因辛龙对其隐瞒离婚后仍与前妻共同生活的事实等感情问题与辛龙产生矛盾。2015年3月5日,在张某艳住处,辛龙与张某艳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其间,辛龙掩住张某艳的口鼻,致张某艳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后,为掩盖罪行,辛龙将张某艳的尸体抛至楼下。
201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以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6日移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13日以被告人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被害人父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日以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1416元。
宣判后,辛龙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未排除合理怀疑,定案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为由,将此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月24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辛龙无罪,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志的诉讼请求。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13日以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为由决定撤回抗诉,同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2018年11月22日,申诉人张某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决定,对辛龙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无罪判决提起抗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经复查认为,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1月,申诉人张某向最高检申诉。
——办理——
最高检抗诉后,改判为死缓
2020年11月,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将案件移送第二检察厅审查。第二检察厅受理此案后,承办检察官经认真全面审查分析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后认为,虽然在案证据存在一定欠缺,辛龙拒不认罪,但原判认定辛龙无罪的理由不能成立,辛龙故意杀人的事实可以成立,后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意见,专家一致认为,该案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但由于证据存在一定欠缺,量刑上可留有余地,专家同时提出了补强证据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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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承办人审查情况、参考专家意见,第二检察厅决定对该案立案复查,承办人自行补充侦查,开展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承办人复勘案发现场,重新取证,并依法对辛龙进行询问调查,重点询问了其与被害人认识交往过程、案发当晚在被害人家的具体情况等,与以往侦查阶段讯问笔录相比,在关键问题上取得重大突破,进一步补强了定案的证据。
因案发后无法找到留下现场足迹的鞋,原审期间未进行鉴定比对,无法确定嫌疑足迹是谁留下,这也是法院认为不能排除第三人作案、判决无罪的重要理由之一。为此,承办人专门走访了最高检信息技术中心听取意见,并将本案足迹有关材料送中国刑警学院足迹专家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原侦查机关让辛龙穿上与嫌疑足迹类似的拖鞋,提取辛龙足迹,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组成专家组对嫌疑足迹进行会检,会检意见“倾向认定现场鞋印与样本鞋印(所采辛龙足迹)为同一人所留”。
在上述调查工作基础上,第二检察厅提出原无罪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进行抗诉的意见,后经最高检检委会审议,认为原判错误应予纠正,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最高检于2022年2月11日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同年6月2日,最高法院指令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同年1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辛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解读——
将无罪纠正为有罪,还被害人以公道
最高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申诉案件纠正一般多为被告人申诉的有罪案件纠正为无罪,此案系被告人故意杀人被判无罪后,被害人家属长期申诉,被省级院驳回后到最高检申诉,最高检通过向最高法抗诉纠正错判,将无罪纠正为有罪,将逍遥法外数年的犯罪人绳之以法,还被害人以公道。
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案的办理充分体现检察机关认真对待群众信访、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作风,彰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的朴素正义理念。
另据介绍,本案原审无罪判决后,被告人辛龙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33.58万元,1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被害人家属却未获得任何赔偿补偿,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都要由自己承担,随着再审改判,此境况也将得以纠正。
记者/沙雪良
编辑/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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