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由的思考(2):自由的实质是“戴着镣铐跳舞”_自由_平等_秩序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匈牙利诗人裴多菲(1823—1849)这首诗广为人知,表达了诗人为了民族的自由和独立不惜牺牲个人爱情和生命的品质。它引发了我对“自由”的思考:自由的含义到底是什么?我们拥有自由吗?或者说我们到底可以享受多大程度上的自由?

有人认为,按照自己的意愿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是自由。这里隐含着许多问题:比如,我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做出选择吗?我们如何才能知道自己真正需要的是什么?也许许多力量会把我们推到不同的方向上去。

我想分三个议题谈谈我对自由的思考和认识:(1)自由意味着“由自己做主”;(2)自由的实质是“戴着镣铐跳舞”;(3)自由是“不想做什么就不做什么”。

我们必须承认,绝对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而只有相对的自由,或者说相对于秩序来说是自由的。自由是人的生物性的延伸,而秩序则是人的社会性的延伸。秩序与自由是密不可分的,也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个人绝不可能获得绝对的自由,因为在同一生活环境中,某人的绝对自由必然会影响或侵害他人的合理自由,所以在群集社会中为了维护正常的公共秩序,个人获得的自由必然是有限的,是不能超越社会公德和法律的有限自由。

有这样一个关于自由与秩序的故事:一只风筝在高高的天上自由自在地飘着,脸上显现出的是轻松得意的神情。忽然,它低头一看:“哎呀,我再怎么自由、潇洒,也都被那根线牵制着的呢。还要受地上的那个小孩控制,这怎么行?对了,如果我不再受那小孩的控制又会如何呢?这样的话,我一定可以获得更多的自由!”想到这儿,风筝趁着一阵大风,使劲挣脱了线的束缚,失去了线牵引的它本以为会获得更大的自由,但没想到,风筝竟摇摇晃晃地往下降,最后一头扎到了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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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细的线看似给了风筝高高在上的自由,却一边限制了风筝想要的更大的自由。这矛盾看起来就像自由与秩序,感觉他们之间有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但又相互依存。风筝在线的控制下得到的是相对的自由,只是风筝认为线的存在限制了它,达不到自己所期望的无拘无束的程度,所以它才认为被小孩和线牵着不叫自由,最后它的结局是什么?一头栽倒在地上。最终它得到的不叫自由,而是假自由为名的放纵。所以自由与秩序相依相存,都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没有了秩序的自由叫放纵,没有了自由的秩序叫控制。所以在秩序下的自由才叫自由。

卢梭说过:“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 卢梭在对限制人类自由的所有因素进行审慎的分析之后,发展出了他的“社会契约论”。对任何社会而言,个体的自由必须受到该社会的约束。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由意味着“戴着镣铐跳舞”。

法国大革命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第4条认为“自由即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自由是人的自然属性的延伸,而民主则是人的社会属性的延伸。自由反对一切权力的强制,主张限权、多元、个人,它的制度设计包括宪政、法治、司法独立、有限政府、私有财产、言论自由等;而民主更多地强调参与,主张多数人、人民主权、平等、集体,它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选举制和代议制。自由与民主是自然人与社会人的两种角色的权利,其共同的基础是平等。

当法国大革命让“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与信念深入人心之时,并没有人追问它们之间的关系,实际上,自由和平等这对孪生子并不那么容易和谐共处。西方资本主义形式上的自由,产生的是更多不平等的结果。自由原则允许人们合理合法地占有生产资料,从事生产、贸易活动,由于才能、努力程度和机遇的不同,贫富分化必然产生。过分的贫富差距在代际之间继续蔓延,造成了人们必将面临起点的不平等,使一部分人丧失了充分发挥自己才智的条件,最终失去了自己原本应当享受的自由。

仅有“政治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远远不足够的,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要达到实质上的平等,必须实现经济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实行再分配。问题在于,如果富有者的财富是合法所得,国家有什么理由将其中一部分占有并用于再分配呢?这无疑侵犯了财富拥有者的自由。

例如累进所得税制和遗产税等的出现,这种干预是以牺牲一部分人的自由来换取平等。如果这种干预极端化,任何人不管他对社会的贡献多大,都分配同样多的资源,这将抹杀人的进去心,结果将使自由的总量减少。

我们是否能够以平等的名义牺牲自由?于是,政治哲学家、理论家们之间的分歧和争论由此产生,有人认为不能以放弃自由、侵犯人权为代价来换取平等;有人坚持平等优先,认为只有实现平等,才能有真正的自由;更有人不仅不接受极端立场,也不满足于中庸之道的权宜之计,力图证明自由与平等的内在一致性。但无论多么精致复杂的理论分析在现实中仍然使兼顾双方缺乏可能性。

这恰恰证明,平等与自由并不一定总是紧密相连。有时候可能存在一种不自由的平等,监狱里的囚徒是平等的,但他们却没有自由。更多的时候,我们体会到的应该是一种不平等的自由。若要更多的自由,那么政府的管控必然会弱化,社会上的强势者必然会压制弱势者,而导致不平等;若要更多的平等,那么政府必然要对强势者进行约束来达到弱势者要求的平等,而导致不自由。

因此,如何协调自由与平等的关系就成了社会制度以及政府施政的艺术,当自由与平等冲突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主体之间的特殊情况、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的利益,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原则。法律既要注重自由,又要兼顾公平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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