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
- 听证会的流程图
- 有人能说说会议签到系统大概流程~
- 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听证会的流程图
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人员、听证陈述人。发出听证公告,在规定时间内,根据报名情况确定陈述人。联系布置会场,准备话筒、制作席卡等细致工作。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宣布召开听证会的目的、会场纪律、陈述人的义务等。确定陈述人的发言顺序,发言完毕后进入听证辩论程序,记录员要做好记录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有人能说说会议签到系统大概流程~
由我来说说会议签到大概流程:
一、会前预备
会前预备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出席会议人员,确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可定制的欢迎词,由用户根据不同的会议、场合自己进行定制;
二、会前发卡
会前发卡的主要内容包括打印出席证和制作签到卡。支持两种工作方式,或者采用零散制作方式或者采用批处理方式。
三、会议签到
会议签到时要求屏幕弹出签到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近照;同时当不使用智能卡时,可用小键盘或联机键盘输入替代。签到情况实时显示。
四、联网签到
系统可单机使用,也可联网多机同时使用。系统可自动对重复签到(同机/多机)做出处理,保证签到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可多点自动统一时间;提供手动报到功能,解决代表忘记带卡、卡遗失情况;
五、就餐系统
完成与会代表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就餐管理;
六、多屏同步显示
可不断根据刷卡情况更新数据,在多个屏幕上同步显示统计签到情况。
可选择采用计算机显示器、电视机及电视墙来实时监控报到情况,使报到情况一目了然,方便了代表,也提高了透明度;
七、强大的查询系统
可模糊查询各种签到数据,并用不同颜色显示查询结果。可以及时了解报到情况,如总体或部分的已报到、迟到、请假、缺席等统计数据和名单列表;
八、报到控制
可以通过后台进行整个报到过程的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开始报到时间、推迟开始时间、结束报到时间、设置报到自动开始、自动结束;
九、统计
会议结束后,出席情况统计--签到计算机产生一些统计报表,包括会议出席报表、迟到人员报表、未出席人员报表等。会议的本次签到统计及打印;会议的各次签到汇总统计及打印。
系统自动区分常委、代表、列席代表,可以同时适用于大会和常委会地报到要求;
十、设备管理
设备管理要完成发卡器的安装和端口设置,以及设备自检等设备管理任务。
十一、数据维护
数据维护方便,包括会议名称等资料维护、人员维护、报到维护等;
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法律分析:程序如下:
1.当事人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在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公安机关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公开举行。
4.由公安机关的法制机构指定的工作人员主持,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主持听证。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7.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申辩或质证,认真进行复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