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2022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案件曝光_当事人_查验_化妆品

(原标题:2022年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案件曝光(第10期))

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2022年10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我局办结食品类案件共计6件,药化械类案件41件,罚没款共计8.6万元。现将上述办结的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黄岛区阳光宜家名烟名酒超市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阳光宜家名烟名酒超市销售洗发露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黄岛区宜乐美便利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宜乐美便利店销售洗发露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黄岛区鑫诚鑫信美容美发用品商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鑫诚鑫信美容美发用品商店销售发蜡、洗发乳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4、黄岛区润植坊养发馆琅琊台路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润植坊养发馆琅琊台路店销售洗发乳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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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岛海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百盛药店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当事人青岛海岸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百盛药店2022年9月30日,因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当场处罚。2022年10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黄芪颗粒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6、青岛君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案:当事人青岛君福康大药房有限公司2022年10月10日,因销售药品时未开具销售凭证被我局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的当场处罚。2022年10月11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时,未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7、黄岛区利泽群慧商店泊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利泽群慧商店泊里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黑果枸杞(生产商:光山县韩氏茶叶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日期:2021.01.02;保质期:十八个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20元;2、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8、黄岛区金颐汤泉洗浴会所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金颐汤泉洗浴会所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文件和产品注册(备案)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9、黄岛区大场供销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客房内均摆放“六合一牙具套装”,内含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牙刷、梳子各1件,供顾客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六合一组合牙具套装15套的行政处罚。

10、黄岛区大场德昌宾馆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2022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客房内均摆放“组合套装牙具套装”,内含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牙刷、梳子各1件,供顾客使用。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等,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和第4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3.没收组合套装牙具20套的行政处罚。

11、黄岛区名媛唯美理发店弗莱社区店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名媛唯美理发店经营的(理发店)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2、黄岛区天水阁洗浴中心(经营者:郭功德)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天水阁洗浴中心经营的(洗浴中心)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3、黄岛区小喜悦美容店(经营者:王晓晨)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小喜悦美容店经营的(美容店)在经营中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但并未留存相关化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如实记录购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4、青岛万全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万全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5、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利云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利云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6、青岛康民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康民大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7、青岛公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公益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大药房无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18、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经营者:张洁)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五分公司(经营者:张洁)经营化妆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19、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经营者:刘培勇)购进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鑫泉药业有限公司第十七分公司(经营者:刘培勇)购进化妆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黄岛区为您为家旺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且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为您为家旺生活超市未留存抽检批次生姜的供货商资质、进货单据及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生姜,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49.9元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9.9元;3.罚款5000元。

21、黄岛区素热纤手美容美发部(经营者:蒋广星)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素热纤手美容美发部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2、黄岛区绮梵雅美发店(经营者:郭立成)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绮梵雅美发店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23、青岛源唯尚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青岛源唯尚美容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4、黄岛区时刻抗衰美容美体中心经营使用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时刻抗衰美容美体中心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的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5、青岛众康之家医药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当事人青岛众康之家医药有限公司无处方销售的由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阿莫西林胶囊(处方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980元的行政处罚。

26、黄岛区卤味居熟食店超出许可范围入网从事冷食类食品销售案:当事人黄岛区卤味居熟食店在美团平台店铺“卤味居熟食(脆皮五花肉、手撕烤鸭)”销售凉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超出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95.78元;3.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7、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三十一店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未保证药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青岛修和堂药业有限公司三十一店经营药品未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责改后,逾期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整处理。

28、黄岛区蜗牛小铺化妆品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蜗牛小铺化妆品店经营化妆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本案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 1000 元的行政处罚。

29、黄岛区封安广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芹菜案:当事人黄岛区封安广蔬菜店购进食用农产品芹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构成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噻虫胺超标的芹菜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农残超标芹菜数量较少,并未有顾客反映食用后出现身体不适,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三章第七节第3款第(2)项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5000元。

30、黄岛区慈家美容美体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慈家美容美体店没有留存产品合格证和供货方营业执照,涉案产品均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1、黄岛区悦沙龙美发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悦沙龙美发店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涉案产品均未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2、黄岛区爱椿觉美容院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当事人黄岛区爱椿觉美容院对店内化妆品千好舒润修护面膜(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1531427)可以提供供货商资质材料和产品检验报告等,但不能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33、青岛圣诺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圣诺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4、黄岛区郑刃口腔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黄岛区郑刃口腔科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5、黄岛区黄立平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黄岛区黄立平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6、青岛盈家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盈家口腔医疗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7、青岛美雅德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美雅德口腔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荣芬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荣芬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39、黄岛区王丽娟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黄岛区王丽娟口腔诊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0、黄岛区康祥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黄岛区康祥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1、青岛优贝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优贝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罚款2000元;2.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2、青岛益视博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益视博眼科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3、青岛马濠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当事人青岛马濠优诺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使用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

44、经济技术开发区顶头尚丝烫染中心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当事人经济技术开发区顶头尚丝烫染中心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 1000元的行政处罚。

45、黄岛区芊指百媚十七美甲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案:当事人黄岛区芊指百媚十七美甲店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化妆品;2.罚款 1000元的行政处罚。

46、黄岛区程莹莹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当事人黄岛区程莹莹调味品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拉面说肉酥拌面”,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7、黄岛区张炳海蔬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当事人黄岛区张炳海蔬菜店对销售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92元;3.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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