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细则(汽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是什么)_车辆_机动车辆_驾驶员

本文目录

  • 汽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是什么
  • 车辆如何安全管理
  •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汽车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是什么

一、工作前应检查工具和举升起重设备是否完好,禁止使用有毛病的适用的工具和机具。如发现机具有毛病,应立即报告班组长。 

二、顶垫车辆必须牢固可靠。使用电动举升器顶车时,前后应同卡,高低一致,并注意举升器的最高行程。切勿超过。 

放下车辆前应与周围的人预先招呼,确认无人在车底下工作和无什么障碍物时,方能启动举升器把车辆放下并注意举升器最低行程,不要全靠限位的行程开关来停止举升器。 

三、不需要整车举升的必须用三角垫木垫稳不离地的车轮,严禁在没有垫稳车轮的情况下,在车下进行保修作业。 

四、不准在吊起的物件下面进行工作,必须在专用座架上地行总成或部件的拆装。 

五、清洗零件应在专设的洗件盆或洗件池内进行。非必要,禁止使用汽油清洗零件。 某些零部件如发电机、起动机、离合器片、刹车摩擦片等需用汽油清洗时,必须使用无添加剂的工业洗涤汽油,并严禁烟火,用后的汽油应集中处理,不得随便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 

六、拆装汽车时应使用专门的拉压机器成套扳手,禁止采用手锤、錾子代替扳手使用。 

七、拆下半轴、传动轴等轴类长零件,不可竖在车身旁,应当平放在座架上以防倒下伤人和刮伤车身。 

八、禁止用扳手接连使用或加接管子来增加其扭力。应选择使用的或特制扳手。 

九、禁止使用无手柄的狂锉刀和手柄不牢的锤子。不能使用手锤直接敲打淬火工作,而必须通过铜棒之类的软金属,以免铁碎伤人。 

十、使用砂轮机必须遵守砂轮机的使用规程,并戴上防护眼镜。 

十一、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风动工具,须熟悉其安全操作规程。将电动工具移到工作地点后,才能接电使用。工作完毕后,不准用拉电线的粗暴办法拨插头,而应该先把开关拉下,用手把插头拨下。 

十二、使用电动轮胎螺丝拆装机时,应该用冲击次数来控制螺丝的扭力,切勿过松或过紧。对于滑角的套筒应及时更换,拧紧螺丝应对称进行。 

十三、使用电动钢板骑马螺丝拆装机时,其扭力的控制全凭经验。边上紧边注意钢板的位置是否对正,一个钢板总成的骑马螺丝应对称逐步拧紧。 

十四、使用钻床时,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工件应牢固地夹持在工作台虎钳中。 

十五、在帮助焊工接工件时,须戴上防护眼镜和手套。 

十六、在车底下工作时,必须使用卧板。 

十七、装钢板肖子绝对禁止用手指伸入肖孔对正,应该用对孔工具校对。 

十八、禁止将工具零件放在驾驶室顶上或发动机及叶子板上,应放在工具托架上。 

十九、禁止正在试验刹车系统或离合器时,人在车底下工作。 

二十、禁止在保修车辆上随意摆弄变速杆,起动马达开关等操纵件。

安全

安全是指没有受到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

车辆如何安全管理

  导语: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是部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全局影响全局,不是中心牵动中心,越来越受到部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车辆如何安全管理【一】

  (一) 加大对车辆安全管理的投入,加强安全教育

  为加强我国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加大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予以高度重视,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注重车辆的安全问题,着眼于长远利益。要大力宣传车辆安全管理教育,定期安排车辆安全管理培训,以提高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效率。在进行安全教育时,既要对驾驶人员开展教育,也要对违章违规的司机进行教育,可通过案例讲解法来实施安全教育活动。在管理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要严格管理驾驶员,不放过一个错误,对违反法则的驾驶员给予严惩,让其重视车辆安全问题,从而确保交通安全,为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 建立健全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为提高我国车辆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的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要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贯彻落实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减少车辆事故的发生。首先,要以现阶段车辆安全管理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相关的工作规章制度,设立科学的奖惩机制;其次,要建立完善的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要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将安全责任具体化,实现责任、利益和权利的有效统一;最后要制定监督机制,对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以保障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质量。

  (三) 必须持证驾驶

  要对驾驶员的执照进行严格的审查,以保证驾驶者都持有驾驶证,避免无证驾驶的情况出现,从而降低车辆事故发生的几率。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备有私家车,因而,为避免交通事故的出现,必须保证每个驾车上路的人员都有驾驶证,以为其自身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保障。加强对驾驶员驾驶证的审查工作,有利于解决乱开车的’现象,促进交通行业的有序发展。

  车辆如何安全管理【二】

  (一)抓牢学习教育环节,实现安全教育网络化。

  驾驶员是车辆管理中最活跃的因素。抓好车辆安全管理,必须坚持“管车先管人,管人先抓思想”的理念,首先解决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的问题。要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多媒体教学系统等,开展专题教育、技能培训和警示教育,进一步提升驾驶员的安全意识,通过学习教育可有效解决安全教育制度不落实、驾驶技能不过硬等问题。同时,依托地方交通监控系统,建立交通违章月抄报制度,有效解决驾驶员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不系安全带、打手机、开“霸王车”、“英雄车”等问题。

  (二)抓牢检查监督环节,实现奖惩激励制度化。

  林纳斯定律告诉我们,足够的眼睛,就可以让所有的问题浮现。当前,车辆管理的一个薄弱环节是车辆派出后,即脱离了管理视线,往往各类事故就是在这个时间段发生。对此,可安装车辆GPS定位系统和车载无线电话等信息化管理系统,借助卫星定位系统和移动通信网络,对车辆运动轨迹、行驶区域、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进行实时、全程跟踪监控,回放倒查,确保车辆管理实时化、可视化、可控化。通过跟踪监控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奖惩激励,激发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抓牢维修保养环节,实现分析评估科学化。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保持汽车正常技术状况的基础性工作,日常维护保养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行车安全。对此,要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作用,研发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系统,对每台车辆建立电子维修档案,详细记录车辆的故障问题、维修保养时间、维修保养次数等,实时掌握车辆维修保养数据,从而有针对性的加强管理和使用,使车辆技术状况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安全可靠,还可延长车辆的使用年限。

  (四)抓牢车辆派遣环节,实现动态管控常态化。

  当前,部队车辆管理存在派车审批不落实、随意出车等问题,给安全稳定造成了很大隐患。对此,要紧紧抓牢派车环节,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管理,在源头上做好预防,减少隐患。要研发车辆派遣管理系统,在营门设立配套的门禁系统,记录出入车辆及时间,未经审批的车辆外出将及时报警予以阻止,同时通过系统实现进出车辆自动分类登记、违规事件报警、车辆动态数据自动传输、车辆识别、语音管控、外出车辆情况自动跟踪等功能,进一步规范车辆派遣程序,杜绝车辆未经审批外出问题,并简化车辆派遣和登记手续,实现无纸化、网络化、快捷化派车。

山西省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杜绝违章行为,减少交通事故,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机动车辆,是指个人或个体联户所有的,以及由个人承包或租赁的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第三条 车籍在本省的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和进入本省一个月以上的外省籍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的交通安全组织和活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应经常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和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第五条 拖拉机的安全管理由公安机关委托农机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第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生产的定型产品。
  禁止将报废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进行转让、买卖、承包、租赁。
  禁止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第七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后,车主应在七日内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
  所有权属个体的运输机动车辆,不得以社会单位名义注册登记。第八条 个体户承包、租赁机动车辆和聘用驾驶员时,均应签订有保障交通安全和发生交通事故后负经济赔偿责任内容的合同。
  车主或承租人应从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持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到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第九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必须进行预防性保养。自己具备保养条件的,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可以自行保养。不具备保养条件的,应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认定的保养修理厂进行定期保养。第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按下列期限对个体运输机动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客运车辆每季度检验一次;
  (二)货运车辆每六个月检验一次;
  (三)摩托车和自用汽车每年检验一次;
  (四)拖拉机检验应结合农时进行。
  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暂扣车辆号牌和行驶证,待修复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发还。第十一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任务的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进行车辆检测,保证检测质量,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二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交易,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后,凭合格证明进入交易市场。
  准予交易的机动车辆,车主必须在交易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转籍过户手续。第十三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应向当地保险部门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还应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第十四条 个体客运机动车辆,必须按照批准的营运线路和客运站(场、点)经营。在城市街道停车不得妨碍交通安全和畅通。
  禁止使用货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从事客运。第十五条 承担个体运输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任务的学校(班),必须按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标准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对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发证制度,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不得发给驾驶证。第十六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的车主、承租人,不得迫使、唆使、纵容驾驶员违章驾驶。
  禁止驾驶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载、超速行驶。第十七条 个体客运车辆的车主、承租人及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作好乘客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放射性元素等危险物品的乘客,一律不准乘车。对车厢内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八条 对转让、买卖、承包、租赁报废机动车辆或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车辆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吊销或吊扣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并对双方当事人各处成交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报废车辆收交国家物资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违反培训规定,对学员只收费不培训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培训资格,并可对该培训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第二十条 个体运输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的,吊扣二个月以下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并可对车主或承租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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