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报一起围标串标,社保记录“露马脚”,罚款64万元!_公司_社保_投标

近年来,围串标在项目采购中时有发生,一般来说围标企业被识破,要么是多家涉案企业价格高度一致,要么是投标文件的机器识别码一致显示为一台计算机生成的,但是近期深圳市的一个案例显示,社保记录也能让围串标行为“露出马脚”,详情如下!

12月5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发布89、90号处理公告,项目涉及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华茂**华容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贸公司)共同参与了本项目。

但是调查人员发现,投标供应商之一的华*公司法人和项目经理的社保记录存在问题,该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而投标文件中确实有这二人的社保记录,但是这笔社保是7月份补交的,而查阅二人以往的社保记录发现,在4月到6月他们的社保都是由竞争对手联合公司缴纳的。

而继续调查发现,华*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5日,也就是招标后的第四天,这两位负责人也是7月11日参保的,换句话说,在招标开始前,参与竞标的双方劳动关系都隶属于联合公司。

宝安区财政局判定涉案两个公司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的情况,分别处以项目金额的13%和15%的罚款,并且两年内不能参与深圳政府采购。

深圳**茂清洁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参加了由宝安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航城街道清扫保洁及公厕管理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93)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华*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法定代表人欧阳**与项目经理肖**于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在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记录,该社保记录是华**公司华容县分公司在2019年7月份为该二人补交。该二人在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由深圳**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联合公司也参与了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法定代表人刘**的社保记录,刘**的社保记录显示由联合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即2019年4月至6月(投标前三个月),上述三人同时段均在联合公司缴纳社保。

另查,本项目于2019年7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华*公司华容分公司成立时间为2019年7月5日,华*公司华容分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缴费申请, 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华*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补缴2019年1月至6月社保费用。项目经理肖**由华*公司华容分公司2019年7月5日向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站提出参保申请,于2019年7月11日进行参保登记,并于当日为其补缴2019年4月至6月社保费。肖**劳动关系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至第三方企业法人,并由该第三方企业法人为其补缴2019年7月到9月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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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预算采购金额为45,950,715.41元,实际采购金额为42,743,791.32元。

综上,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华*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华*公司在该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华*公司投标文件、联合公司投标文件、询问笔录、华*公司和联合公司提交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部门关于核实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明。

鉴于华*承认其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同时其在该案串通投标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经综合考虑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依法将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641,156.87元(42,743,791.32元×15‰=641,156.87元);

二、二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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