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315|新买宝马车竟补过漆?4S店:不认可车主鉴定结果,已协商解决_张女士_鉴定_经营者

花27万多买新车,十多天后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中却提到,该车左前翼子板进行过漆面修复。

为何新车会补漆?4S店表示,他们首先不认可车主所做的鉴定评估报告,对鉴定机构的资质有质疑,同时也不排除车辆是在出店后进行过二次补漆。对于为何会有二手车漆面维护,4S店猜测可能是车辆在出厂前就做过漆面处理,以此作为完成整车顺利质检出厂的基准,但4S店明确表示车到店之后没有做漆,也未发生过任何事故。

目前,经协调,双方已达成一致,由4S店向车主赠送无钥匙进入功能及6600元现金。

车主:

新车意外发现补过漆,4S店不认鉴定结果

2月15日,成都市民张女士在成都蓉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蓉孚宝4S店)花费27万余元买了一辆宝马525Li。

张女士告诉记者,9天后(23日),她去修理厂给旧车做保养时,做漆师傅顺口一问“你这车没上牌应该是新车吧,怎么这里有一处补漆(痕迹)?”这让张女士有些不敢相信,但顺着师傅手指的地方,她看到该处车身的确与其他地方的漆面有些不同。

▲4S店

随即,张女士到蓉孚宝4S店讨要说法,并要求换车,“他们说没达到换车标准。”张女士认为买个新车却被补过漆,还不能换?这让她有些憋屈。等待数日,依旧未得到4S店的回复,她再次询问销售人员处理意见,“销售说他们查了整个运输流程,都没问题,怀疑是厂家喷涂工艺不均匀的问题。”张女士认为,不管是哪里出了问题,4S店或厂家都应该给她出具一份检测报告进行证明,但销售人员却告知“厂家那边不出报告”。

在索要报告未果后,张女士决定自己去做鉴定。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这份由验车帮出具的机动车鉴定评估报告书中提到,除争议点(左前翼子板腰线上部区域)外,其余金属外观部件漆面厚度均约为100-130微米之间,而争议点漆面厚度约为160-180微米之间,明显与车身其他区域存在较大差异,此外,左前翼子板腰线线条部位和左前翼子板机舱内折边缘部位有明显漆面分层现象,且有明显粗糙、颗粒感,而右侧则无上述现象。因此,综上分析,争议点符合后期补漆特征,补漆范围面积约为56*12cm。在张女士发来的图中,记者看到,争议点处的漆面的确与其他区域略有不同。

▲鉴定评估报告

不过,4S店对张女士所找的鉴定检测机构提出了质疑,不认可其手中的鉴定报告。张女士表示,既然不信,那就再进一步进行鉴定,“如果进一步鉴定出来,那就存在欺诈。”

▲验车帮的相关资质

从2月23日到3月初,双方一直来回谈判、协商,张女士也为了此事来回奔波,但想到要认定欺诈,还要走法律程序,经历漫长的维权,人力物力成本都很高,“很麻烦。”她开始慢慢妥协,加之此时车辆已上户,最终,3月7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他们送我一个无钥匙进入(功能),还有6600元现金。”

▲疑似补漆处

4S店回应

猜测车辆在出厂前做过处理,已协商解决

到底是否存在新车二次喷漆售卖的问题?3月10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位于天府新区的蓉孚宝4S店,一听记者来意,此前接待张女士的销售人员向先生显得有些警惕,他表示“已经处理好了,给她送了点东西,协商解决了。”

对于张女士提到的补漆问题,向先生多次明确表示否认,“没补过漆,你们可以找第三方机构、法院(鉴定)。”而对于为何没补过漆,最后却给张女士赠送6600元现金及“无钥匙进入”功能,他未正面回应,仅表示张女士是“我们的关系户”,并多次重复表示“我们已经解决了。”送东西只是想好好解决此事,“不想扯皮,付出点代价都无所谓。”

随后,蓉孚宝4S店市场经理崔女士与记者单独交谈时却给到了不同的回应。对于向先生明确否认的补漆问题,崔女士表示,他们也不太清楚为何会有二手车漆面的维护。她猜测,有可能在车辆出厂之前就已经做过漆面处理,以此作为完成整车顺利质检出厂的基准。

对于销售漆面处理过的车辆是否合规,崔女士表示,他们是授权经销商,既然厂方能将车辆给他们进行销售,肯定是完成了质检。但对于厂方是否告知4S店车辆有二次喷漆的情况,崔女士表示,“这些不在我们的范围之内的不会告知,除非是在运输过程中(车辆)受损才会提前告知。”

崔女士同时称,4S店拿到车之后没有去做漆,车也没发生过任何事故。对于张女士的鉴定报告,她表示一方面对鉴定机构有质疑,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是车辆出店后进行过二次补漆。而对于为何会给张女士赠送6600元现金及“无钥匙进入”功能,崔女士表示,换车有相应标准和条件,客户说是质量问题,需要走司法程序进行举证、鉴定,需要流程和时间,“这就更复杂了,我们也希望能在最大权限范围内安抚客户情绪,给予客户安慰。”因此他们做了让步,目前已经和客户协商一致。

律师:

若车辆补漆属实,则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记者查询到验车帮为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专业类别为机动车技术鉴定,执业范围为全国。

对于张女士的情况,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表示,若4S店出售的汽车的确存在补漆情况,且未事先明确告知张女士,则违反《民法典》的诚信原则,以及有关履约的规定,侵犯了张女士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不符合《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曾林刚表示,按照《乘用车新车售前检查服务指引(试行)》3.4乘用车新车售前管理内容,物流方将新车交付经销商时,需要进行全车检查,在存储时还要进行动态检查,售出交付给消费者时还要进行交付检查。因此,交付给张女士的新车不应当有补漆的情况;至于4S店称可能系张女士原因造成的,那么4S店应当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否则有推诿之嫌。

他建议,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应先在专业人员或机构的协助下进行证据固定、保全,其次向店方反馈情况,争取高效、低成本解决问题。若沟通无果,也可考虑向行政职能部门反馈或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针对该问题,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逢逢律师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即“退一赔三”。若经营者售卖漆面修复过的新车属实,该漆面修复的原因、时间不论是厂家或4S店,均已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二次补漆或漆面修复属于外观瑕疵。陈逢逢表示,经查询,近年来类似案例中经营者均以“其不知情、不是经营者行为、发生漆面修复或二次喷漆在交付消费者后”等为由予以回应消费者,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而非消费者。这是对机动车瑕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证明二次补漆或漆面修复是销售后消费者的行为,还是经营者或厂家的行为。若经营者未能举证证明,就存在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

他表示,在此类案例中,当司法实践中均未认定此类事件构成消费欺诈时,长期就会形成惯例——行业中的经营者,若长期将存在类似情况的车辆通过此类方式对外销售,却认定不了应承担的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长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为此,他建议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对此类现象进行调研,研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解决方案和程序,进一步修订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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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拨打028-86612222新闻热线。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实习生 陈柯宇

编辑 柴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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