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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蓬安:西安这名5岁男童太冤了!被男子坠楼砸中双双身亡

#西安男子坠楼砸中孩童 双双身亡# 原本“跳楼自杀”简单明了,读者一看便懂。可曾几何时,有些通报官员“跳楼自杀”时、警方在通报部分案例时,却往往将简单的文字表述复杂化,十分牵强地使用了“坠楼”一词。小学语文水平的人都明白,“跳楼自杀”是死者自主决定的,而“坠楼”更大的可能是意外。

西安又发生了一个不知道死因的“坠楼”事件,而且连累了一个无辜的幼童。

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警情通报称,2023年3月29日19时许,我辖区某小区发生一起坠楼事件,叶某(男,35岁)从小区29层坠落砸中杜某(男,五岁),叶某当场死亡,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该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孩子死得太冤了!事件发生已经超过12个小时,这个叶某究竟是自杀还是意外,应该是搞清楚了,通报中依然使用如此模糊且带有偏向性的表述,我认为是不严谨的。

无论“跳楼自杀”还是意外“坠楼”,造成他人死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仅笔者注意到的就有好几起。

如“12·24重庆男子坠楼事故”。2019年12月24日20时20分许,重庆市沙坪坝区一男子在三峡广场一公寓楼跳楼自杀,砸到两名行人,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5日,湛江男子杨某明砍人致死后,在在湛江市开发区万达43层“跳楼自杀”,砸中路人周某芳。经现场医护人员诊断,杨某明当场死亡;周某芳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8月12日晚,四川省乐山市中区55岁男子张某华因感情纠纷“跳楼自杀”,砸中正在散步的路人周某平,两人均当场死亡。

就西安该案而言,如果叶某是不慎坠楼,社会应该对其表示同情。但如果是“跳楼自杀”,却选择了一个有可能砸死、砸伤他人的地方跳楼,则是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

此外,古人就有“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一说。当然,有些建筑可能存在设计缺陷,很多坠楼之地原本就是公共区域。因此我一再提醒大家,需要提高避险意识。现代社会高楼大厦越来越多,你从这些高楼边上经过时,还真的要防着上面掉下东西来。这些高坠物,不仅有破损的门窗,还有人为高空抛物,甚至还有跳楼者。

无论“跳楼自杀”还是意外“坠楼身亡”,如果对他人人身安全或物品造成伤害了,其遗产继承人都应该在其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跳楼自杀”或意外“坠楼身亡”者若是无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然,我也借机呼吁社会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关注此类事件。对于“跳楼自杀”或意外“坠楼身亡”者确实没有遗产或其监护人确实没有能力对受害人实施恰当赔偿的,社会慈善机构、公益组织可以对受害人亲属给予一些安慰。同时,地方政府也可以以救济的方式对受害人亲属给予一些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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