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江西一女子名下突然多出一辆车,曾肇事致人伤亡?有人追究她的责任!_张女士_机动车_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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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江西九江的张女士给江西都市频道24小时新闻热线0791-88316800打来电话反映,她的名下莫名其妙多出了一辆机动车,而这辆车不久前还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涉及肇事逃逸致人伤亡。

张女士告诉记者,3月5日,她突然接到了南昌市交管局新建区交警大队一位民警的电话。民警告诉她,她名下的一辆机动车出现重大交通事故,需要找车主做笔录,这通电话把张女士给吓坏了。

张女士:3月3日那天晚上出了重大交通事故,车子把人撞伤了。

据民警介绍,肇事的是张女士名下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可她怎么也想不起来,自己有这么一辆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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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12123交管APP上面从来都没有显示过我有这种车,如果有的话,交管APP上面会自动显示。我说我不是车主,他(民警)说你就是车主。当时我莫名其妙,我想了半天我怎么会有一辆三轮车。

在相关出示的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上,机动车所有人一栏里就是张女士的名字,并且身份证号码也是张女士的。“到底是怎么回事,是谁把这辆三轮车放在我名下的,现在伤者家属那边找到车主。”张女士称,她对此全然不解。

南昌市交管局新建区交警大队 民警:你是车主,在法律上有民事赔偿责任,电脑上显示就是你上的牌,上面写的是你的名字,在法律上你就要负这个责任。

当事人 张女士:民警说司机已经被抓起来了,司机没钱赔,你自己的话肯定要担责任的,但是我就不知道我是怎么成了这个车主。

在九江市湖口县官方局交管大队车管所,张女士查到,这辆三轮摩托车是2023年3月21日上的牌照,在机动车注册申请表上有她的签名。不过,当时是一个叫周某梅的人拿着一份有她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来办理的。

当事人 张女士:到底是怎么回事,为什么会有我的签名在上面?一看就不是我签名,我觉得这样的绝对是没效的,我希望车管所给一个说法。

湖口县官方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民警 万军:交警部门没有办法对每个人的笔迹进行鉴定,根据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只要委托人出示了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书,并且有相对应的手续、购车发票之类的东西,我们就可以办理机动车登记。

知情还是无辜 面临追责她该怎样自证清白?

张女士表示,她对这辆三轮摩托车登记在自己名下完全不知情,现在被牵连案中,她更是感到非常委屈和无辜。那么,如果张女士说的是真的,面临追责,她该怎么办呢?

湖口县官方局交管大队车管所民警 万军:被委托人拿来了自己的身份证、委托人的身份证,还有一张是我们采集到的被委托人的人脸信息。来办理的时候,被委托人拿的是张某身份证的原件、所有的购车发票,包括还税证明以及保险都是张某的名字,并且有张某签名的委托书,这个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民警表示,这辆车办理登记依法依规,不存在任何问题,而驾驶这辆摩托车肇事的正是张女士的前夫邓某超。可张女士坚定地说,授权委托书不是她签的。至于别人手里为什么有她的身份证,张女士解释,当年她和前夫在一家物流公司上班,可能公司老板使用过她的身份证。张女士还透露,公司当年添置了一辆这样的摩托车。

据张女士了解,这辆车是九江三志物流公司的老板出资购买的,而车牌却登记在了她的名下。民警指出,在车辆登记上牌时,张女士还没有分手,对此事她很可能是知情的。

湖口县官方局交管大队车管所 民警 万军:对被委托人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她是受九江市一个车行委托到湖口县来办理登记手续的,车行的人介绍邓某超跟张某是夫妻联系,邓某超咨询过张某本人,张某是知情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此,律师肖杰表示,“机动车因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交通事故,应当由实际使用人去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发现所有权人在登记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按照所有权人的过错去承担相关责任。”

律师认为,从现有的情况分析,即便张女士真的知情,邓某超也无权代表她办理车辆登记。应当是提供证据证明张女士知情,她才属于知情。

律师肖杰告诉记者,根据《民法典》婚姻篇的相关规定,夫妻之间对于一些特殊物件需要进行登记,需要去签订买卖合同,需要去完善手续的。这个并不能以他们为夫妻就能完全代表对方,即便是代表也要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你才能把这辆车登记在女方名下。

目前,问题的关键就在于那份授权委托书是否是张女士所签,如果不是,那么张女士在这一事情当中就不存在过错。

律师 肖杰:如果通过相关的笔迹鉴定或者其它证据证明,这个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瑕疵,不是这位女士的真实意思,那么这个证件就应当被撤销,被撤销过程中就要去完善,当时谁才是真实的车主、谁买的这辆车,他才是真正的车辆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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