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4月11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法院受理一起特殊的立案申请。3月22日,某社区工作人员注意到一个小女孩在居委会周边徘徊,她双手青肿、脸上有大面积伤痕、门牙半边脱落。
小女孩称自己12岁了,她的伤竟然是自己的妈妈和爸爸打的。从三年级开始,她的妈妈就会每天打她,有时候还不给饭吃。社区把小女孩送到医院,发现多处骨折,软组织损伤,甚至还有烫伤,腹部竟然还有针眼。
法院最终的处理结果仅仅是,发出人身保护令。
对此,笔者不禁有如下三问。
小女孩被其恶父母长期殴打折磨,全身多处骨折,身上还有针眼,请问这是否构成了重伤害或者轻伤害?是不是该针对女孩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鉴定结果构成重伤或者轻伤,其父母是否算刑事犯罪?
女孩虽然是这对恶父母的孩子,但这个孩子是我国公民,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谁伤害了她,都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如果是孩子的父母伤害了她,更应该罪加一等!从重严惩!
在孩子和父母之间,法律也必须是人人平等的!
这对恶父母的犯罪行为已经成为公开的新闻,因为女孩身体多处骨折,打人者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当地公安机关是不是非要等待受害女孩报警才介入调查?是否可以主动作为,根据新闻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如果公安机关能够主动介入调查,严格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进行处理,相信这对恶父母会得到严惩!
决不能因为犯罪分子是孩子的父母就不闻不问!
我不羡慕美国,但是不得不说,美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值得我们学习!在美国,只要家长虐待孩子,立刻会被剥夺抚养权,孩子由国家的专门机构来扶养和培养。
而我们呢?能对这样的恶父母剥夺监护权么?
我们国家的经济社会不断跨越式发展,早就具备条件建设相应的机构来保护遭受家暴的孩子了!
我觉得,我们宁可不建戒毒所,也要先把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建立起来,挽救一个孩子,要比挽救一个“瘾君子”迫切得多!
可怕的是,许多遭家暴的孩子都会像这个孩子一样,在治疗过后,还得回到这对恶父母的手心里,法院的人身保护令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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