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州,男子乘坐网约车,要求司机拿两瓶水,双方起争执_男子_李师傅_矿泉水

福建福州,男子乘坐网约车,上车后声称口渴,司机给了男子一瓶水,可是男子喝完之后还想要多一瓶,引发司机的不满,16元的路费要司机出两瓶水,怒斥:我就不开了怎么了?

李师傅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他知道顾客上车后,有时候会口渴,于是贴心地在车上准备几瓶矿泉水,只要客户要就会给他喝。

李师傅认为,只有让客户感觉到舒心,才能尽可能减少差评,这会给他的工作带来便利,可是一次出车经历改变了他的看法。

案发当天,李师傅接到一个单子,路费是16元,路程并不远,为了尽快跑完这单,李师傅立即开车到指定的位置接人。

客户是一名男性,上车后感觉车内空调有点低,还让司机调节一下,听到男子的语气,李师傅感觉到此事不对劲。

随后,男子向李师傅询问,车上是否有水,表示自己有些口渴,李师傅没有犹豫,将车内的矿泉水分一瓶给男子。

紧接着,男子一口一口地喝着,很快将矿泉水喝完,男子看到李师傅的抬手位置还有一瓶矿泉水,便提出让李师傅再拿一瓶矿泉水。

李师傅闻言,只能向男子解释,矿泉水是免费喝的,但是公司规定一人一瓶,言外之意给了一瓶男子的就行。

听到李师傅的话语,男子的态度开始变化,讲明自己叫得是专车服务,应该享受更多的服务,多要一瓶水不是问题。

可是,李师傅拒绝了这个说法,自己此前解释了,公司提供的矿泉水是按瓶收费的,一瓶是4块钱,很不划算的。

然而男子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他认为专车费用不低,司机应该满足自己的要求,于是与李师傅发生争吵。

在争吵的过程中,李师傅还是没有把矿泉水给男子,还解释不愿意接送男子,让男子下车重新叫车,男子犟起来也不愿意下车。

展开全文

1.李师傅提到平台要求提供一瓶矿泉水,他与网约车平台是否为劳动雇佣关系。

《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 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案之中,司机按照网约平台的规定,提前准备了矿泉水,双方之间是有协议进行的,李师傅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简单来说,男子体验不佳,可以向网约车平台进行举报,不可以采取不下车的方式,一旦造成李师傅的困扰,他是可以报警处理。

2.双方的纠纷因两瓶矿泉水而起.男子得寸进尺,李师傅是可以拒绝这个要求的。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细节,男子连续要求司机提供矿泉水,遭到拒绝后不下车,属于侵犯司机的合法权益,作为网约车的运营师傅,是可以拒绝此类要求。

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 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法律的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男子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李师傅的过错,因此最好是协商解决。

3.由于男子不愿意下车,李师傅一气之下将他送到了自己居住的小区,这也是不合理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之中,乘客支付专车的费用,网约车司机应当承担自身的义务,将他送往指定的位置,双方之间构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需要相互理解才是。

李师傅由于忍受不了男子的要求,一时冲动将他送到了小区附近,这违反了合同关系,在后续的争论过程中,李师傅还是将男子送到了指定的位置,这起纠纷就此结束。

最后,在生活中经常会碰到无法理解的事情,有人会将一直索求规则之内的东西,专车司机承认平台有给水乘客的规定,可是并没有规定给多少瓶,司机提供水后,乘客要求再次享受,这还是要看个人的处理方式,希望大家多多理解对方,避免更大的冲突。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