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变“毒车”!江西一男子被刑拘_容留_毒品_吸食

本文转自【江西政法】;

在生活小区周边

小轿车一停

竟然就成为了男子

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场所”

但是

容留他人吸毒可不是请客吃饭

而是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日前,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成功破获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

今年2月下旬,据可靠线索称,新余市一名男子经常在生活小区附近的汽车里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接到线索后,该分局民警立即展开调查取证。

在掌握充分证据后,该分局立即组织民警进行布控,成功将一名嫌疑人男子抓捕归案。经审讯,嫌疑人张某对其多次在汽车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政法君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中容留是指基于特定目的或者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他人提供场地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相关法条

展开全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相关司法解释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1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2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2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来源:江西政法综合江南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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