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伙儿已经通过新闻了解到,2023年1月1日起大连市职工医保有所改革。但有些小伙伴被咬嘴的文字搞的一头雾水,不是很理解具体的改革政策,现在我就用最通俗易懂的大白话给你们解释一下。
一,适用范围
针对的是:在职职工跟退休职工(企、事业、自由职业)
二,普通门诊统筹
参保人员在【门诊/急诊】看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
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进行支付:
(一)起付标准
如果你去省级三甲医院,如: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大连市中心医院、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起付标准是1000元(当年累计)
去市级三甲医院,如:大连妇产医院,大连友谊医院,大连第二/三/四/五人民医院,年度的起付标准700元(当年累计)
去二级医院,如:各区级医院,渤海医院,年度的起付标准500元(当年累计
去一级医院,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按规定不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年度的起付标准300元
去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如大连第六人民医院,大连第七人民医院发生的费用,年度累计起付标准统一为300元
(二)支付比例。当你花够了起付标准之后,医保统筹基金就开始给你报销了,支付比例分别为50%、60%和70%。在传染病和精神疾病专科医院发生的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70%。
(三)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为12000元。也就是一年最多给你报到1.2万元(我觉得门诊看病,1.2万元绝对够用,再严重的病,你就住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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