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唐书》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_复仇_唐代_案例

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形态滥觞于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时至汉武帝时期由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在隋唐时期佛儒道三家融合,至宋明时期出现了程朱理学以及陆王心学,最终发展到明末清初黄宗羲等人提出的经世致用。各个朝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存在着继承和完善,隋唐时期是中国继春秋战国之后又一个思想大发展时期。

在当时社会风气较为开放,朝廷的宗教政策相对比较宽松,受国力强盛的影响各种新思想得以产生和发展。在此同时由于唐代对外交往的空前活跃,阿拉伯文化、印度文化、东南亚文化以及中国周边其他民族的文化大量流传到唐帝国境内。

这样一个政治、经济文化都高度发达的社会,其主流思想应当是多元化的。故而简单地用儒家经典理论来解释当时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不够全面。也正因为如此,在对《旧唐书》有关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进行分析之前一定要先对何为唐代的主流意识形态进行全面的分析。

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形态

唐代社会总体上来讲是为了维护一种“家国同构”的社会体系,由一个个“小家”共同组成的唐帝国即“大家”。为了维护“家国同构”的社会系统,当时的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极力去维护着严格的等级制度。刘俊文在其著作《唐律疏义笺解》中指出,唐代社会等级制度的基础在于:严别君臣、崇优关贵以及严罚良贱。

在严格的等级制度下通过理法结合即宗法制与封建伦理的统一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封建统治的社会秩序。张晋藩总编陈鹏生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四卷隋唐篇的第五章唐朝社会及其立法思想中,将唐代统治者的立法思想总结为“安人宁国”。

统治阶级充分吸取前朝的经验教训,糅合了道家“清静无为”的治国思想以及儒家的“仁政”以及“教化”在礼教的指导下将当时的社会建构成为以君权为核心,以血缘联系为基础,将一个个家族作为基本单位从而构建的一个等级分明,层次清晰的社会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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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一个社会体系中“家国同构”即整个唐帝国为正如一个大家庭,皇帝为整个帝国的尊长,君臣之间的关系如同父子。而正是一个个小家庭的稳定才能保证整个帝国大家庭的稳定。

唐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与古代中国其他朝代最大的一点不同就在于上至帝王文武下至平民百姓均普遍存在着一种任侠风气。关于这一思潮出现的原因,汪聚应在《唐代任侠风气的社会文化起因》中提到:“唐代帝王的崇尚侠义,唐代民族大融合与开放的文化政策,商品经济的发展和都市的繁荣,民族自信心、自豪感的高度张扬,复仇的流行和对复仇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旌扬,唐代边塞战事引发的向往立功边塞的时代精神和新的侠义传统以及唐代武举、府兵制的实行等。”

之所以要强调唐代的任侠风气是由于在两唐书中因处于忠义孝悌的观念而杀人的案例比比皆是如《旧唐书》中摘录的有关杀人罪的十九个案例中有九个为复仇杀人案,这类案件占到了全部案件的四成以上,占到了谋杀案件的六成以上。对于这一类案件应当结合当时的实际来进行细致的分析。

此外,唐代作为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全盛时期,统治阶级所追求的是社会的稳定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力的提升。儒、释、道的融合使得其中精华部分被统治阶级大力弘扬,这样就使得人们看问题不会仅仅局限于某一种思想。如在《旧唐书》第十五册孝友卷中所提及的两个案例:王君操复仇杀人案与周智寿复仇杀人案。

上述两个案例的内容均为简单均为家中亲人被杀,之后为亲人复仇而杀害了仇人。以上两个案例经过基本相同但对杀人者的处理却有生死之别。但这两个案例在《旧唐书》孝友篇中,而且记述该案例的目的均在于褒扬二人为先祖报仇的侠义。

这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迥异并非由于司法官员肆意妄为,而是前案在判决时考虑到王君操为父报仇的行为符合了儒家思想中提倡孝道的精神,后一个案例中对周智寿的判决所体现的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至上的精神。

综上所述,唐代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是将儒、释、道三者相合同的同时为了维护“家国同构”的社会形态从而将宗法与封建伦理相结合又突出了任侠精神的一种不同于其他朝代的特有存在。在旧儒学向新儒学转化的特定年代,这样一种经世致用,“主张以人为主的内向思维,讲求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之道,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提倡人的道德和人格的自我完善。”在具体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这种思想能够对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

《旧唐书》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评析

《旧唐书》中所检索出的十九个杀人案件中共有十个直接涉及到当时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在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例中有八个案件属于谋杀案件,两个属于故杀案件。八个谋杀案件全部为复仇杀人案件,一个故杀案件事实上类似于现代刑法体系中的正当防卫的防卫过当,另外一个故杀案件比较独特,其杀人者出于孝道而自首。

上述十个案例中有三例出现于《旧唐书》第十五册的《孝友》一章,还有三例出现于第十六册的《列女传》一章,另外四例分属于人物列传以及《刑法志》当中。由此可见《孝友》以及《列女传》这类章节其存在就是为了表彰某人的忠义与孝悌,在这些章节中所记载的案例必定会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散见于其他章节的案例一般作为证明某官员执法公正的材料出现,其记载均较为简练。

唐代的主流意识形态如上文所讲具有着与其他朝代所不同的开放性与多元化。下面笔者将《旧唐书》中所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依据其所处章节的不同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孝友》一章所涉及的杀人案件一共有三起,分别是王君操复仇杀人案、周智寿复仇杀人案以及张绣复仇杀人案。以上三个案例在《孝友》一章出现,王、张、周三人均为该章节的主人公。上述三个案例记载非常清楚,对于整个案件的发生,审判的过程以及最后做出判决的理由均有详细的记录。

王君操复仇杀人案,这一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整个事件的发展历经两个朝代,在文中提到了世代迁革、不虑国刑,即朝代更替之后的法律适用问题。相隔两个朝代往往会经历较长时期的社会动荡与战乱,横跨两个朝代的案件究竟如何处理目前缺乏明确的资料加以印证。前文中王君则认为世代迁革、不虑国刑即随着王朝的更迭前朝的作出行为一般会予以赦免也是有一定依据的。

文中提到王君操早有复仇之志,这一复仇之志可以认定其杀害王君则的行为构成了谋杀。按照《唐律疏议》中《贼盗》“谋杀人”条记载:“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按照律文,王君操的行为构成谋杀且

已杀故而当斩,州司据法处死也是理所应当。但该案件的处理情况为太宗特诏原免。

事实上,王君操其父在前朝与乡人争斗后被杀,其子虽为父报仇手刃仇人但其父当初也存在过错。王君操为父报仇,究其实质应当认定为一种报复行为,该行为的正义性是存在疑问的。太宗之所以特诏原免应当与其任侠精神有密切的关系。

周智寿复仇杀人案,这一案例列于王君操复仇杀人案之后,从这个案例看出周智寿与其弟周智爽因其父被族人安吉所害而在半路伏击并杀死了安吉。该行为构成了最典型的谋杀。二人对议谓之谋,在《唐律疏议》的规定中以“造意者”为首,“乡人或证智爽先谋”,因此周智爽作为首犯自然当斩。

但值得注意的是,与上一案例相比周智寿、周智爽两兄弟的事迹远比王君操值得赞叹。但尽管“智寿顿绝衢路,流血遍体。又收智爽尸,舐取智爽血,食之皆尽,见者莫不伤焉”。但兄弟二人均未得到宽恕。将上述两个案例置于前后,不禁让人看后极易产生疑惑,即复仇杀人在唐代究竟按照什么样一个标准进行审判。

事实上,之所以存在这样行为类似结果迥异的处理结果主要原因还是由于司法官员考虑问题的角度不一样,前案在判决时考虑到王君操为父报仇的行为符合了儒家思想中提倡孝道的精神,后一个案例中对周智寿的判决所体现的是一种类似于法律至上的精神。

张绣复仇杀人案,这一案例同样记载于《孝友》篇之中,由于这一案例的记述非常详细,因此有着比较高的研究价值。这一案例包含了两个互相独立但又有所联系的案件。张绣之父本身犯有脏罪,御史前来查办的过程中,其父派人威胁御史并当着御史的面杀害了告发他的人。

这一行为在当时确实可以认定为谋杀,因此张绣之父被依法处斩,其子张绣与张瑝流放岭南。张绣张瑝两兄弟后来设法逃脱并最终杀害了之前办案的御史万顷。兄弟二人被捕之后,民间有言论认为该二人为父报仇,其行为有值得原谅的地方。在舆论的压力下,中书令张九龄也想赦免二人的死罪。

但之后朝中的议论就相当精彩了:首先,裴耀卿、李林甫认为复仇的行为并不被当时的法律所认可。之后,唐玄宗对这一事件的总结为之后有关复仇杀人的案件定下了基调。唐玄宗认为复仇虽然被礼法所允许,但杀人罪明明白白的规定在法律中,因为复仇杀人而予以赦免是对法律的破坏。对于民间的议论,唐玄宗认为应当通过舆论加以引导。

结语

综合来看,唐玄宗时期对于这一案件的审理已经有较为成熟处理手段即情有可原,法不可恕。对于复仇杀人者一般按照相关的法条进行处理,在此基础上依据其行为的性质对课刑予以适当减轻。但在依法处罚之后采取表彰或者厚葬的方式表达对该行为的部分认同。这样一种处理方式在当是比较符合人性以及公平正义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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