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_校外_培训机构_预收

3月9日记者获悉,陕西省教育厅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陕西省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有效防范校外培训机构“退费难”“卷钱跑路”等问题。 记者 杜丽芳

《办法》明确,培训机构向培训者收费,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暂不能实行“消拨同步”设过渡期,采用风险保证金监管模式。

记者获悉,该《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范围内审批登记的面向中小学生(含3至6岁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包括线上和线下)。预收费是指校外培训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全额纳入监管范围。我省明确,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员索票。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风险保证金托管的,培训机构要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与属地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风险保证金托管三方协议,足额留存风险保证金,由托管银行托管,按协议约定定期拨付,风险保证金额度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实行动态调整,并提供给托管银行,最低额度不得低于校外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培训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校外培训机构实行预收费全额银行托管的,培训机构要与属地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托管银行签订预收费专用账户管理三方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

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学员与校外培训机构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校外培训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省明确,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等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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