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 黄瑞娟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长三角和都市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举报制度……”4月24日下午,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二审通过的《条例》共七章64条,在加强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健全社会化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举报制度等方面都有着诸多的特色亮点。
《条例》明确了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管理监管责任。南京学校云集,科研院所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丰富。这些单位由于管辖权的特殊性,安全管理存在条块不融合的弊端,导致监管存在盲区。二审通过的《条例》既明确了这些单位的监管适用规则、实验室的主体责任,又明确了属地政府及部门的责任。规定各相关部门要对属地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开展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属地政府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评估,检查评估结果按程序报送主管部门。
《条例》在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主体和建设要求上也做了规定。《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明确,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并明确具体建设要求,提高专业化水平;第二款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整合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将社会化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经费补助;第三款强调跨区域应急救援资源综合利用,加强长三角和都市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
在安全生产监督上,《条例》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本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其内部人员的举报行为,采用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变更劳动合同等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报告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依法给予奖励。
二审通过的《条例》进一步固化了南京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国家安全发展示范城市创建中形成的实践成果和经验,形成了具有南京特色的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将为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南京新实践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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