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进口车厘子外包装无中文标签,男子买10箱后10倍索赔_原告_涉案_兴宁

2月27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消费者以购买进口车厘子的外包装无中文标签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群众等30人旁听了当天的庭审。

案件起因

2023年1月11日,原告朱某在被告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购买了车厘子10箱,共支付了价款5500元,后原告朱某以所购的车厘子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销售者南宁市某水果经营部和经营者黄某共同承担其价款损失5500元并承担十倍赔偿55000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在主办法官的主持下有序对涉案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并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涉案进口车厘子是否属于预包装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应否予以退款并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等争议焦点展开了辩论。

法院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查明,该批涉案车厘子产品产地为智利并有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手续,但外包装为全外文标识,没有中文标签。

法院审理认为

法院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只要不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的,应当认定其为消费者,因此原告属于消费者。结合案件查明事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初级农产品而不属于预包装食品。我国法律虽然明确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贴有中文标签,但未对进口初级农产品是否应贴上中文标签做出强制性规定。故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未贴中文标签,未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方面的规定。原告诉请被告赔偿价款损失5500元,缺乏充分依据,不予支持。原告在被告处购买涉案产品,其对所购买的产品上印有外文等事项具有清晰的认识与了解,涉案产品未贴中文标签的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误导。目前也无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存在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情形。因此,原告诉请十倍惩罚性赔偿(即55000元),同样缺乏充分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兴宁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本案原告起诉后引发媒体广泛关注,相关水果经营者也自发针对进口水果未贴中文标签的不当行为进行了整改,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潇湘晨报综合兴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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