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公共设施管理办法)_管理规定_设施_黑龙江省

本文目录一览:

  • 1、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 2、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3、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 4、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 5、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 6、物业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

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垦区、森工国有林区的农(牧)场,林业局(场)和”。十删去《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农垦和森工小城镇、铁路等”。

(二十二)删去《黑龙江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中的“,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对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连续占用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五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春市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道路和排水设施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

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建设轨道交通运营配套设施,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综合开发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纳入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用于轨道交通发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城市规划确定的轻轨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六条 轻轨交通管理,应当遵循集中管理、安全运营、文明服务的原则。第七条 轻轨经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设置公用电话、垃圾箱等必要的服务和卫生设施。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和《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城市排水:污水管道、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排水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道路、桥涵、广场、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和城区分级管理的原则。

大连市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1、港口主管部门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调取、查阅、复制相关文件和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维护和管理,也可以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港口行政规费,缴费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3、本规定是首次对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做出的初步规定,请各部门、各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水运局,以不断促进港口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努力实现港口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设备报废由设备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设备报废申请单》,综合事务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鉴定后报管理处主任和物业公司经理批准,其中产权属于业主的设备报废还须报请业主委员会批准。

应用ISO文件健全园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系统的运行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科学管理设备设施,确保所辖系统设备的安全运行。 (五)规范管理 用物业管理ISO程序文件、工作规范、质量手册和各类记录表格,规范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公共设施设备有哪些物业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中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物业管理包括:房屋及其设备的维护管理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卫生管理服务;治安管理服务;小区内交通组织与管理服务;公用市政设施管理服务;消防管理服务;违章建筑管理服务。

物业共用设备设施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按设备类别分内容就太多了。但按管理作业类别分可分为:运行制度、维修制度、保养制度,任何设备都离不开这三项制度。具体内容则根据设备及实际情况来设定。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

1、第十五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的,必须征得市容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三条 道路及其临街空地不得堆放物料,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道路及其临街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删去第(一)项。对《南京市店招标牌设置管理办法》(第304号令)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第(一)、(二)项。

物业公共区域管理规定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共有的权利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分割,处分专有部分时共有部分权利一并转让。

3、楼道公共区域法律规定:楼道属于该栋楼房的公共领域,而不为某位业主单独享有。楼道是由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因此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擅自占用楼道,损害其他业主的共同利益。

4、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特别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分享:

扫一扫在手机阅读、分享本文